(一)保留的7项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性质 | 项目设定依据 | 前置条件 | 审批环节 | 办理 时限 | 备注 |
100 | 市房管局 | 1.商品房预售许可 |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红线图、分层平面图)、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物业招投标证明; 8.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 9.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 3 | 7 | |
101 | 市房管局 | 2.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 许可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 3 | 7 | |
102 | 市房管局 | 3. 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原名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使用监督核准) | 非许可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表决结果; 4.预算咨询报告; 5.招标比选施工单位结果; 6.公示证明; 7.申请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 3 | 3 | |
103 | 市房管局 | 4.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3.租赁合同; 4.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 3 | 3 | |
104 | 市房管局 | 5. 公有住房出售及售房款使用审批(2项归并后更名) 原项目: 1.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2.房改资金使用审批 | 非许可 |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十四)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五)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二十四)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 一、公有住房出售 1.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军产或集资)的请示2份; 2.购房人员登记表2份; 3.夫妇双方身份证(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批复及集资人员明细)复印件1份(原件已经单位核实); 4.职工职务(称)证书及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经单位核实); 5.房屋售价计算过程表(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或集资成本核算表和职代会决议); 6.出售公有(军产或集资)住房评估表; 7.售房资金和维修资金落实情况表; 8.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图复印件1份。 二、售房款使用审批 1. 资金使用申请; 2.资金使用预算书或资金使用工程检测报告; 3. 2/3相关业主签名。 | 3 | 5 | |
105 | 市房管局 | 6. 房屋权属及他项权利登记核准(2项归并后更名) 原项目: 1.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准 2.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准 | 非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桌面图标无法删除《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 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者《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作价出资入股,单位合并或者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等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共有房产分割的; (三)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九条: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应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设典合同或者抵押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屋设定他项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经登记的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权利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房屋因拆除、焚毁、倒塌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灭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缴回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灭失的证明。 3.《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2份(附图)。 (二)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2份(附图)。 (三)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2份(附图);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商品房 1.登记申请书; 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完税凭证; 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二)单位房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经办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3.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地产买卖契约; 6.完税凭证; 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三)私有房屋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完税凭证; 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四)单位公有住房优惠出售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 4.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5.购房人员登记表; 6.购买方有效身份证件; 7.房屋分户平面图2-3份。 (五)征收(拆迁)安置房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收决定; 3.房屋注销证明;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通知书; 5.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 6.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7.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8.安置房竣工证明; 9.完税凭证; 10.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11.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注:2006年6月1日后新建的安置房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 (六)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1.郑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3.区政府关于提请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的请示以及市人民政府批文; 4.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或产权登记证明; 5.城中村基本情况统计表; 6.拆迁安置协议(征收补充协议)及安置通知单; 7.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七)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房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6.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 7.完税凭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八)企业破产兼并房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 6.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终结书; 7.兼并收购协议; 8.完税凭证;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九)以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房屋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司章程; 5.入股协议; 6.完税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十)继承房屋 1.登记申请书; 2.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5.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6.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十一)离婚分割共有房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离婚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十二)拍卖房屋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拍卖委托书; 6.拍卖成交确认书; 7.完税凭证;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1.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 3.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二)房屋坐落名称变更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坐落变更证明;2022年即将生成的新台风胚胎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三)共有房屋按约定分割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共有房屋分割协议书;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五)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注:属扩建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工程竣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拆迁许可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灭失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户平面图; 5.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资料。 六、房屋所有权异议登记 (一)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的异议证明材料。 (二)注销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的,凭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 2.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应提交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驳回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七、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一)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二)商品房注销与变更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预告登记证明; 4.当事人同意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注销(后变更)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八、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准 (一)房屋抵押权登记 1.魔兽争霸3冰封王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 6.确认抵押物价值的证明材料。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一劳动节寄语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6.主债权合同(原件); 7.抵押合同(原件); 8.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注:①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②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抵押当事人双方有义务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③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前款第(4)项应为《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7.主债权合同(原件); 8.抵押合同(原件); 9.确认抵押物价值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在建工程抵押物楼盘确认表(原件)。注: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先进行预测绘,建立楼盘表。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确认抵押物价值的证明材料(原件)。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九、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2021年斋月是几月几号; 3.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四)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规定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五)地役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3.证明地役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4.房屋所有权证; 5.登记证明。 十、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抵押合同(原件)。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有时候会感到莫名的难过(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四)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证;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7.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五)地役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3.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4.房屋所有权证; 5.登记证明。 十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十二、地役权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 十三、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材料(原件)。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证明抵押权终止的材料(原件)。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抵押权终止的材料(原件)。 (四)地役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比对原件,收复印件); 3.证明地役权终止的证明材料; 4.登记证明。 | 3 | 7 | 承诺时限中,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7日; 更正登记5日; 异议登记1日; 预告登记5日; 转移登记中的个人二手房登记5日; 抵押登记中除抵押权注销登记为2日外,其余均为5日。 |
106 | 市房管局 | 7.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分配核准(原有2项、新增1项归并后更名) 原项目: 1.廉租住房承租资格核准及租金补贴发放审批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批 新增1项: 1.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核准 | 非许可 | 1.《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核准 1.企业申请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总体规划平面图; 5.楼层标准层平面图和不规则成套住房平面图; 6.商业用房和服务配套用房平面图; 7.各种类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分项统计表; 8.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11.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二、保障性住房资格核准 1.身份证; 2.户口薄; 3.婚姻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民政部门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6.劳动合同; 7.居住证; 8.委托书。 三、保障性住房供应核准 1.申请文件; 2.项目手续(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证、预售证、竣工验收手续); 3.供应分配方案; 4.轮候人员名单(资格证)。 | 3 | 7 | |
(二)调整为日常工作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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