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的房屋拆迁补偿怎么样规定的
现在在各地都在实⾏相关的⼟地征迁,那么对于⼟地的征迁是会进⾏相关的补偿的,以及对于补偿也是会有相关的标准进⾏计算的,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济南的房屋拆迁补偿怎么样规定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可以有所知悉。
拆迁补偿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依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式,可以实⾏货币补偿,也可以实⾏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专业的估价,⽣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额。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适宜的估价⽅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第⼀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案;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式书⾯征求被拆迁⼈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的意见。
北京故宫资料被拆迁⼈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反馈书⾯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法、参数选取等,进⾏协调并执⾏共同的标准。奥力给意思是什么意思
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协商或被拆迁⼈投票的⽅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抽签确定。拆迁当事⼈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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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由拆迁⼈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执⾏。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拆迁规模⼤、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
积、⽤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员、拆迁⼈、被拆迁⼈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应当邀请公证机关⼯作⼈员或⽆利害关系的第三⼈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评估。
第⼋条拆迁⼈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公⽰,公⽰期不得少于七⽇。公⽰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提供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的过程。
拆迁当事⼈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起⼗⽇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条拆迁当事⼈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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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拆迁⾏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政裁决⼯作规程》办理。
第⼗⼆条拆迁⼈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检查后,对⽆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程开⼯⼿续。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三重”拉尼娜会让今冬特别冷吗?
(⼀)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
(⼆)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电⼒、通讯等基本⽣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
(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地使⽤权的费⽤、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管理费等费⽤之和。
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利润由评估机构测定。
第⼗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的承租关系⽆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
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由当事⼈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拆迁⼈应当对被拆迁⼈实⾏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现使⽤⼈使⽤。
第⼗六条《办法》第三⼗四条“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积”是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规定的使⽤⾯积34平⽅⽶。
拆迁⼈按照《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对被拆迁⼈或者公有房屋承租⼈进⾏补偿的标准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基准单价执⾏,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
对被拆迁⼈或者公有房屋承租⼈只有⼀套住宅房屋有异议的,拆迁⼈应当向房管部门、被拆迁⼈或者公有房屋承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进⾏查询;房管部门、被拆迁⼈或者公有房屋承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相关⼯作,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多⼈共有⼀套被拆迁房屋,房产登记仍为⼀套房屋的,按产权登记认定。
被拆迁⼈或者公有房屋承租⼈隐瞒相关房产信息情况,违规取得最低套型保障⾯积后,拆迁⼈有证据证明其不应享受最低套型保障⾯积的,被拆迁⼈或者公有房屋承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七条拆迁⼈按照《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对被拆迁⼈或者公有房屋承租⼈进⾏补偿后,应当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拆迁⼈按照《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租⾦标准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进⾏补偿安置时,最低套型⾯积标准与原房屋⾯积之间部分,只对承租⼈进⾏补偿,对被拆迁⼈不予补偿。
第⼗九条回迁安置房屋应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进⾏设计和建设。为便于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建设和被拆迁⼈选房,在满⾜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积的基础上,可按安置需求建设不同⾯积档次的中⼩套型房屋,供被拆迁⼈选择。
第⼆⼗条被拆迁⼈选择回迁的,应在拆迁⼈提供的与其补偿⾯积相对应的档次范围内选择安置房屋;享受最低保障⾯积且有条件交齐差价款的,可选择⾼于保障⾯积⼀个档次的房屋。不接受拆迁⼈提供的房屋的,实⾏货币补偿。
第⼆⼗⼀条被拆迁私有房屋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不能结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额之间的差价,选择分期付款的,⾸付不得少于其应得拆迁补偿⾦额,分期付款的其他事项由拆迁当事⼈协商确定;选择租住房屋的,租⾦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租⾦标准交纳。
第⼆⼗⼆条《办法》第四⼗三条规定的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条下列被拆除房屋为《办法》第四⼗七条所称产权不明的房屋:
(⼀)经法定程序⽆法认定产权⼈的;
(⼆)对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三)产权⼈下落不明的。
第⼆⼗五条《办法》第四⼗九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20元,私有⾮住宅房屋每平⽅⽶25元。因拆迁⼈提供的安置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拆迁⼈需⼆次搬迁的,拆迁⼈应当⽀付⼆次搬迁补助费。
(⼆)过渡期限内每⽉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积每平⽅⽶15元计算,每⽉临时安置补助费不⾜500元的,按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次性给予6个⽉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建筑⾯积计算,营业、⽣产⽤房为每平⽅⽶30元,其他⾮住宅⽤房为每平⽅⽶20元。
数据的分析第⼆⼗六条《办法》第四⼗九条中因拆迁⼈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应当从逾期之⽉起对⾃⾏寻过渡安置⽤房的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双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拆迁当事⼈对被拆迁房屋建筑⾯积有异议的,异议⽅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内委托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认可的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积进⾏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在拆迁期限内没有提供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结果报告的,房屋建筑⾯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第⼆⼗⼋条拆迁⼈对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私有房屋产权⼈或公有房屋承租⼈,发给搬迁奖励费5000元;在拆迁期限届满前每提前⼀天,再发给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10000元。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当事⼈对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由当事⼈协商解决;在搬迁前协商不成的,由拆迁⼈暂为保管,待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办理。
第⼆⼗九条《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拆迁⼯程,仍按照当时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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