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01.05
【字 号】
【施行日期】1993.01.0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1993年1月5日)
鸯怎么组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买卖、租赁、互换、抵押等房地产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地、国土、工商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必须通过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下列交易业务:
  (一)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查勘房屋土地,评估房地产价格;
  (三)代办房屋交易登记、监证、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受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租赁等中介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应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私下交易。
  第六条哪种病人不宜饮茶?外地人在上海买房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
  (一)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网上申报
  (二)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四)临时建筑或违法违章建筑的;
  (五)有关房地产债务未清偿的;
  (六)其它依法限制权属转移的。
  第七条人力资源六大模块是什么 房地产交易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事项,按《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执行。
  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连同房地产进行交易的,应先办理出让和过户手续。
第二章 房屋买卖
  第八条 单位购买房屋应有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个人购买房屋应有房屋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第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售自有房屋必须经有处分权的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
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房屋租赁期未满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出售共有房屋,应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和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个人有限产权房屋,按规定允许出售的,原补贴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所得按国家、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房屋买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买卖双方提出申请,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和法人代表证明,填写申请表;
骂人的话越毒越好带脏字  (二)签订买卖合同;
  (三)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监证手续;
  (五)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发给所有权证;
  (六)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买卖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价格,再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房屋买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缴纳税费;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缴纳税费,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三章 房屋租赁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交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的交易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入股、联营,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责任,定期获得固定收益的,应视同房屋租赁。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和法人代表证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报,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 承租房屋居住的,承租人应有房屋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承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承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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