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文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8
【案件字号】(2021)兵10民终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雷蓝文瑜刘文胜
【审理法官】徐雷蓝文瑜刘文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魏洲放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文广
【当事人】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文广
【当事人-个人】王文广
【当事人-公司】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素丽
【代理律所】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王文广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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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石琴音【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上诉人蜀森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文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是否已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被上诉人王文广于2020年4月20日与上诉人蜀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仲裁庭审仲裁时间是2020年6月5日,被上诉人王文广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时间未超过一年就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一审法院对蜀森公司提出的王文广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主张不予支持正确。那么,上诉人蜀森公司主张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上诉人蜀森公司关于其与被上诉人王文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蜀森公司向被上诉人
王文广支付工资208398.12 元、经济补偿金54166.65 元,合计262564.77 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法律应予以保护,上诉人蜀森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仅提交一份工资表且无被上诉人王文广签字确认,该工资表的内容无法得到确认。作为用人单位的蜀森公司,王文广在蜀森公司处亦工作数年,蜀森公司应提交其掌握的涉及王文广的工资表、花名册等日常管理资料证实自己的主张,但蜀森公司没有提供,无法证实己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仲裁机构、一审法院均查明:上诉人蜀森公司未支付被上诉人王文广2017年工资9000元,2018年工资130000元(经查实自2018年始,双方约定工资年薪13万元。),2019年工资44000元,2020年1月-2020年4月20日工资43333.32 元。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及一审法院判决蜀森公司应向王文广支付工资208398.12 元、经济补偿金54166.65 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伤感歌曲 网络歌曲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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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20:45:32
【一审法院查明】污到你那里滴水不止的说说99篇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王文广前往蜀森公司处工作,入职时约定职务为:技术负责人。2016年4月16日王文广与蜀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为1年,职务为技术总工监,薪资待遇为12000元/月。2018年初蜀森公司工作人员吴辉泽与王文广口头约定王文广工资为年薪制,薪资标准为每年130000元。王文广工作至2020年4月20日,因蜀森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面解除与蜀森公司的劳动关系。蜀森公司未支付被告2017年工资9000元,2018年工资130000元,2019年工资44000元,2020年1月-2020年4月20日工资43333.32 元。2020年4月21日王文广为索要劳动报酬向第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第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6月5日开庭审理王文广诉蜀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王文广和蜀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到庭参加仲裁,第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十师劳人仲案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被申请人蜀森制品公司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文广2017年-2020年4月20日工作期间未支付工资208398.12 元;2.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文广经济补偿金54166.65 元;3.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文广加班工资1444.44 元;
4.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蜀森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法,未通知原告开庭时间变更,但庭审查实蜀森公司在仲裁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在仲裁庭审时到庭参加仲裁并在仲裁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可以认定仲裁机构已完成送达通知工作,故对蜀森公司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蜀森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王文广工资208398.12 元、经济补偿金54166.65 元,一审庭审查实,本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法律应予以保护,蜀森公司仅提交一份工资表且无王文广签字确认,同时蜀森公司财务人员自认王文广对于月工资8000-10000元有异议,未签字,故该工资表的内容无法得到确认。蜀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王文广在蜀森公司处亦工作数年,蜀森公司理应积极提交其掌握的工资表、花名册等日常管理资料证实己方主张,但蜀森公司提交的多为纠纷发生后的资料,无法证实己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且经查实自2018年始,双方约定工资年薪13万元,仲裁机构裁决认定蜀森公司应向王文广支付工资208398.12 元、经济补偿金54166.65 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蜀森公司是否应向王文广支付加班工资1444.44 元,虽然王文广为生产经营需要在两个休息日进行工作,
但王文广仅口头辩称实行年薪制加班工资另算,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王文广该辩称不予采纳。蜀森公司主张王文广索要工资申请仲裁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文广于 2020年4月20日与蜀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仲裁庭审时间是2020年6月5日,劳动关系终止后时间未超过一年,故一审法院对蜀森公司提出的王文广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文广支付工资208398.12 元、经济补偿金54166.65 元,合计262564.77 元;二、驳回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蜀森公司上诉请求:驳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文广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对2017年工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2017年工资,上诉人已于2017年6月2日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2020年4月20日王文广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时效已过。另外,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该规定,仲裁机构和一审法院按照劳动争议受理本案,属于程序错误。二、对2018年工资认定问题。被上诉人主张其年薪是13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仲裁委员会审理中,虽然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罗涛对上诉人蜀森公司吴辉泽与被上诉人王文广约定的工资年薪130000元知情,但吴辉泽并不是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仲裁委员会和一是法院采纳被上诉人年薪130000元的主张没有依据。上诉人明确被上诉人每月工资应为8000元,2018年被上诉人实际在上诉人处工作时间为6个月,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2018年工资48000元,实际已给付29700元,尚欠18300元。三、对2019年工资认定问题。被上诉人2019年3月15日至11月30日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被上诉人因自己私事,回四川老家三次,每次一个月,被上诉人实际工作时间仅为5个月,被上诉人虽称其回老家是征得上诉人同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按每月工资8000元计算,上诉人2019年应得工资应为40000元,2019年上
诉人已付被上诉人工资78800元,多支付部分应当返还给上诉人,一审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2019年工资44000元没有依据。四、对2020年工资的认定。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3月9日因疫情原因全国封城,至2020年4月20日被上诉人申请仲裁时,上诉人均没有开工,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一审认定上诉人应付被上诉人2020年1月-4月20日工资43333.32元 综上所述,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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