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陆上管道条例
1999年陆上管道条例
国家能源委员会法案
目    录
绪论 (415)
1  释义 (415)
2  应用 (416)
3  总则 (416)
第一部分 管道设计 (417)
1  详细设计 (417)
2  高压蒸汽管道 (417)
3  场站 (417)
4  储存设施 (417)
第二部分 材料 (417)
1  规范 (417)
暖气机
2  质量保证计划 (417)
第三部分 连接 (417)
1  连接计划 (417)
2  无损探伤 (418)
第四部分 施工 (418)
1  施工安全 (418)
2  管带和临时作业区 (418)
3  穿越某个设施或者某条私人道路 (418)
第五部分 管道压力试验 (418)
1  压力试验程序 (418)
2  用水许可和水处理许可 (418)
3  一般试验要求 (418)
第六部分 运行和维护 (419)
1  运行和维护手册 (419)
2  维护安全 (419)
3  应急计划手册 (419)
4  继续教育计划 (419)
5  一般操作要求 (419)
6  管道控制系统 (419)
7  维护性焊接 (420)
8  监控和监督 (420)
9  管道完整性 (420)
10  区类位置的变更 (420)
11  变更服务或增加最大运行压力 (420)
12  停输和恢复运营 (420)
13  培训计划 (420)
14  安全计划 (421)
15  环境保护计划 (421)
16  国家能源委员会的职权 (421)
第七部分 废弃 (421)
1  申请废弃 (421)
第八部分 报告 (421)
1  管道穿越报告 (421)
2  事故报告 (421)
第九部分 审计和检查 (421)
1  一般遵规守法 (421)
2  施工检查 (421)
3  管道控制系统和安全计划审计 (422)
简笔画兔子第十部分 记录保存 (422)
天文望远镜品牌1  要求 (422)
2  废止 (422)
3  实施 (422)
绪论
根据国家能源委员会法案第48(2)小节,国家能源委员会制定1999年陆上管道附加条例。
阿尔伯塔省卡尔加里, 1999年5月26日。
根据国家能源委员会法案第48(2)段之规定,在自然资源部长的建议下,总督阁下特批准国家能源委员会制定的1999年陆上管道附加条例。
1  释义
本部分的以下定义适用于这些条例。
(1)“废弃”指的是从服务中永久地除去。
(2)“法案”指的是国家能源委员会法案。
(3)“服务的变更”是指改变管输液体的类型,它成为对CSA Z662所规定的设计要求的变更。
(4)“区类位置”是指CSA Z662标准所定义的,并按照该标准所确定的某个区类位置。
(5)“成分”是指CSA Z662标准所定义的某种成分。
(6)“CSA”指的是加拿大标准协会。
(7)“CSA W178.2”是指经常修改的标准号为W178.2、标题为“焊接检验员资格证”的CSA标准。
恬怎么读(8)“CSA Z276”是指经常修改的标准号为Z276、标题为“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储存和运输”的
CSA标准。
(9)“CSA Z341”是指经常修改的标准号为Z341、标题为“碳氢化合物在地下构造中的储存”的
CSA标准。
(10)“CSA Z662”是指经常修改的标准号为Z662、标题为“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系统”的CSA标准。
(11)“撤消”是指临时从服务中除去。
(12)“环境”是指陆地的自然环境,并且包括:
(a)陆地、水和空气,包括一切大气层。
(b)所有有机物和无机物,以及生命肌体。
(c)相互作用的自然系统,这些系统包含了(a)和(b)小节所涉及的自然环境。
清空回收站恢复(13)“HVP”是指CSA Z662标准所定义的高压蒸汽。
(14)“事件”是指造成下列结果的事件:
(a)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
(b)对环境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c)非故意地造成火灾或爆炸。
(d)非故意地或不加限制地释放超过1.5 m3低压蒸汽的碳氢化合物。
(e)非故意地或不加控制地释放天然气或高压蒸汽碳氢化合物。
(f)管道在超过CSA Z662或CSA Z276标准规定的设计限值下运行,或者在超过国家能源委员会
规定的任何运行限值的情况下运行。
(15)“检测官”是指国家能源委员会根据国家能源法案第49部所指定的检测官员。
(16)“接缝”是指在管子和部件制造工艺之后,所进行的管子和部件之间的接缝。
(17)“LVP”是指CSA Z662标准所定义的低压蒸汽。
(18)“最大以下压力”是指CSA Z662标准所定义的最大以下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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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陆地管道或管道”是指用于输送产自非海上区域的碳氢化合物的管道。
(20)“运营”包括修复、维护、停用和重新恢复使用。
(21)“释放”包括排出、喷溅、溢出、泄漏、渗漏、倾泻、排放、倾倒和排气。
(22)“严重伤害”是指造成下列情况的伤害:
(a)主要骨骼折断。
(b)身体某部分的截肢。
(c)一只眼睛或两只眼睛的视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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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内出血。
(e)三度烧伤。
(f)意识不清。
(g)身体的某一部分丧失或者丧失功能。
(23)“场站”是指与管道运行有关的设施,它包括泵送设施、压缩设施、减压设施、体化护卫
储存设施、计量设施、接受设施或交付设施,它还包括与设施相关的土地和其它工程。
(24)“储存设施”指为了储存石油而建设的一种设施,它包括土地和与设施有关的其它工程。
(25)“有毒物质”是指进入环境中的某种大量的或者高浓度物质,它可能具有下列特点:
(a)对环境具有立即或者长期的不利影响。
(b)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构成危害。
(c)对人类的生活或者健康构成危害。
2  应用
按照第2.1部分和第3部分之规定,在这些条例生效后,它们适用于陆地管道的设计、建设、运行或者废弃。
2.1  这些条例不适用于受《国家能源委员会处理厂条例》所管辖的碳氢化合物处理厂。
(1)按照第(2)小节之规定,第1~第5部分适用于对管道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施工、维护或者
修复活动。
(2)第1~第5部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管道或管道部分:
(a)在这些条例生效时就已经存在的管道。
(b)在这些条例生效时或者之前,已经批准进行施工建设、维护或者修复的管道。
3  总则
(1)当某个公司设计、建设、运行或者废弃一条管道时,或者就这些服务条款进行承包时,该公
司应该保证该管道的设计、建设、运行或者废弃符合以下标准的适用规定:
(a)这些条例。
(b)如果管道输送的是液化天然气,则应符合CSA Z276标准。
(c)对于碳氢化合物的地下储存,应符合CSA Z341标准。
(d)如果管道输送的是液态或者气态的碳氢化合物,则应符合CSA Z662标准。
(2)在不限定第(1)小节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该公司应该保证管道的设计、建设、运行或者废弃
符合公司按照这些条例所做的设计,以及编写并且实施的规范、方案、手册、程序、措施和
计划。
(3)如果这些条例与(1)(b)、(c)或(d)小节规定的某一标准由冲突,则应以这些条例为准。
(4)如果这些条例要求某公司做设计、编写规范、方案、手册、程序、措施或计划,考虑到安全
和环境等原因,或者为了公众利益,如果国家能源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改进的话,则
国家能源委员会可以命令对其进行修改。
(5)公司应该制定和采用一种程序来监测设计、规范、标准或程序的变化情况。
(6)为了贯彻落实这些条例,国家能源委员会可能要求某公司或者某人,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设计、
规范、方案、手册、程序、措施、计划或文件,如果:
(a)这个公司或个人按照国家能源委员会法案第III部分或第V部分,向国家能源委员会提出申
请;或者
(b)国家能源委员会得到消息说,某条管道或者管道的任何部分的设计、施工、运行或者废弃造
成或者可能:
①对公众安全或者对该公司员工造成危险。
②对环境或者财产造成一种损害。
(7)公司或者个人应该将这些条例中没有规定标准的那些设计、规范、方案、手册、程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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