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得体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最新)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经历了从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到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飞跃与发展,文化遗产的范围和内容越来越丰富。与此同时,附着在文化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愈加复杂。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特定文化遗产上往往附着了多个主体的不同利益。不同主体在主张自身的权益时,就会产生权利的冲突。本文旨在从安顺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出发,在文化权利保护的视野下对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问题作出梳理,寻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问题缘起: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带来的思考出租车拒载
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位于贵州省西部安顺市平坝区。从古至今,此地均为商贾云集之地,素有滇之喉、黔之腹的美称,是典型的屯堡文化村寨。这里聚居着一支与众不同的汉族体——屯堡人,其先祖来自安徽、南京等地,乃明代屯军之后裔,至今繁衍600余年,其语言、服饰、民居建筑以及民俗文化内容仍沿袭着明朝江南一带汉族的文化习俗。2001年起,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相继进行旅游开发,其中天龙屯堡被授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屯堡文化研究基地”“中国屯堡文化之乡”“中国十大古村落”等称号。两地最具特的文化遗产便是
空调制热一会变成h52022年冬至是哪一天传承至今约600年的石头建筑,屯堡人的建造既保留了明朝时期南京一带汉族民居的建筑特点,又充分利用安顺当地喀斯特地貌中丰富的石头和林木资源,创造出了独具特的屯堡建筑文化。当前,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在进行旅游开发时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李白王者荣耀天龙屯堡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旅游公司为主体,公司通过整体打包的方式对文化遗产进行管理、维护、修缮和规划。村民仍居住于原先的老宅中,但老宅的维护和修缮由旅游公司一手承包,村民房屋的使用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此种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不科学,破坏了景区风貌的统一性和完整性。2014年,天龙屯堡旅游景区停业整修一年,新公司将天龙屯堡位于主干旅游线路的房屋均包上了木制的材料,打造成了类似于贵州省西江苗寨的房屋建筑风格,此种包装模式破坏了天龙屯堡原有的建筑风貌和文化内涵。第二,旅游线路规划不合理,引发了村民之间的矛盾。公司在规划古镇的旅游线路时围绕着主干街道进行,诸如卫生的清洁、照明设施的安装、房屋风貌的维护和修缮等,都只覆盖了主干街道。主干街道因此商铺客栈林立,村民受益颇多,而支干街道的村民无论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是在实际参与旅游开发方面,都极少获益。这样的旅游线路规划引发了村民之间的矛盾。第三,建筑修缮理念不合理,忽视村民的切身
利益。公司针对文物建筑的修缮工作仅限于房屋的外观,无视房屋内部设施的改善,很多几百年以上的老房子虽然外观较为整洁,但是内部的排水设施、照明设置、环境条件等极差,村民们的生活极不方便。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如遇房屋漏雨,村民们不会自己修缮,而是等公司员工来处理。
云峰屯堡作为安顺地区屯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走进和了解屯堡文化的一扇重要窗口。但是,云峰屯堡采取了与天龙屯堡不同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云峰屯堡的旅游开发目前由贵旅公司接管,公司为了保护云峰屯堡传统的建筑文化风貌,与政府合作建造了新农村住房安置点,并与全体村民达成协议:公司以每户房屋丈量的尺寸租赁村民的房屋,而村民则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新住房,搬到临近的住房点。至我们调查为止,相比于天龙屯堡而言,云峰屯堡中的建筑整体风貌保存地较好,村寨的整体风貌保存完好,房屋格局也较为完善,房屋中的家具、设施等都保存较为完整。在一些专注于研究传统建筑的学者们来看,云峰屯堡保留下来的这片建筑落仍然是一片净土,无论是房屋的构造、布局,还是房屋内部的装饰都完整保留了屯堡文化的印迹。但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同样离不开人的因素,这样的保护模式能否为继,仍需实践的检验。
另外,在对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调查时,我们发现,屯堡方言在两个地方的传承状态都很好,村民表示孩子们在家成长,从小就学习屯堡方言,个个都会说“屯堡话”。屯堡的文化习俗,如节庆婚俗、屯堡山歌等保存得相对完整,但局限于中老年人体。然而,2006年入选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顺地戏的传承情况却不容乐观,面临着传承后继乏人的问题,直接原因是传承人基于理性的经济选择放弃传承地戏,跳地戏收益太少,无法维持生计。但是,一些外来公司以地戏的脸谱、服饰等文化元素为基础,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赚得盆满钵满,而地戏的传承人却不能从这些收益中得到补偿。一杯二锅头
对比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以下问题值得思考:第一,由天龙屯堡古镇建筑和天台山伍龙寺古建筑组成的天龙屯堡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于文物保护这一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所有权进行限制的行为是否合理?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私权主体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了更多的义务,那么因对私权进行限制而获益的社会公众是否需要对该私权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第二,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不同主体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文化遗产权利诉求的多样化。从普遍的公共利益出发,公众往往期望特定文化遗产能够最大程度地保存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
值、科学价值等。然而,文化遗产的私权主体考量的往往还有其生存权、发展权的实现。在实现其生存权、发展权的过程中,私权主体可能会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两者之间的冲突该如何取得平衡?第三,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之间很难划分出清晰的界限,往往相互依存。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文物保护为主,实行由政府统一管理、维护和修缮的模式;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扎根于乡土社会,由民间社会以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方式传承和发展下来。在现代化冲击下的乡土社会面临着人口、人才流失的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后继无人。如何从法律层面破解乡土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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