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完整版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来了!
最新完整版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来了!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纳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期我们从这个热点展开,总结最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如备注栏填写不符合规定、取得虚开的发票等,这⾥不再赘述。我们⾸先要了解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哪些?各是怎样抵扣税款的?
(⼀)增值税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需要认证或通过勾选确认⽅式,抵扣票⾯税额。(注:从2019年3⽉1⽇起,勾选确认范围扩⼤⾄全部⼀般纳税⼈)。
(⼆)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对。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1.从按照简易计税⽅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模纳税⼈取得增值税专⽤发票的,以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购进⽤于⽣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购进农产品既⽤于⽣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13%税率货物⼜⽤于⽣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于⽣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以增值税专⽤发票或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桥、闸通⾏费以通⾏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桥、闸通⾏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费发票上注明的⾦额÷(1+5%)×5%
(五)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合同、付款证明和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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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未取得增值税专⽤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公务员政审1.取得增值税电⼦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客票⾏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额
÷(1+9%)×9%
4.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公路、⽔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额÷(1+3%)×3%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件依据
1购买⽅为消费者个⼈的中华⼈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条例
2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国税发〔2006〕156号
3零售的烟、酒、⾷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国税发〔2006〕156
4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适⽤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国税函〔2009〕90号5纳税⼈销售旧货国税函〔2009〕90号
6单采⾎浆站销售⾮临床⽤⼈体⾎液国税函〔2009〕456
7出⼝货物劳务除输⼊特殊区域的⽔电⽓外,出⼝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总局公
告2012年24号8实⾏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总局公告2014年11号
9⾦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36号附
件2
10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收取的政府性基⾦或者⾏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36号附
件2
肉脯的做法
11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收取并⽀付费⽤财税〔2016〕36号附
件2
12纳税⼈提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收取并代为发放的⼯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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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7号
1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单位收取⽤于⽀付给劳务派遣员⼯(
安全保护员⼯)⼯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的费⽤总局公告2016年47号,总局公告2016年68号
14不征税项⽬,详见《未发⽣销售⾏为的不征税项⽬总结》总局公告2016年53号15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代为收取并⽀付给单位的考试费
古代信息传递方式总局公告2016年69号16纳税⼈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收取并代为⽀付的签证费、认证总局公告2016年69号17纳税⼈代理进⼝按规定免征进⼝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收取并代为⽀付的款项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企业社保缴费基数
18⾦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
额向贴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
发票。
总局公告2017年第30
19纳税⼈2016年5⽉1⽇前发⽣的营业税涉税业务总局公告2018年42号20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
三、⽤于特殊和⾮⽣产经营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于简易计税⽅法计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原因如下:
(⼀)增值税遵循征扣税⼀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购进的⽤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为,并⾮⽤于企业⽣产经营,也就⽆权要求抵扣税款。
(⼆)增值税是对消费⾏为征税,交际应酬消费是⼀种⽣活性消费活动,并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因此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和个⼈消费都不予抵扣税款。
(三)涉及的固定资产、⽆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于上述项⽬的固定资产、⽆形资产、不动产。发⽣兼⽤于上述项⽬的可以抵扣。因为固定资产、⽆形资产、不动产项⽬发⽣兼⽤情况的较多,且⽐例难以准确区分。政策选取了有利于纳税⼈的特殊处理原则。
(四)纳税⼈购进其他权益性⽆形资产⽆论是专⽤于简易计税⽅法计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还是兼⽤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因是由于其他权益性⽆形资产涵盖⾯⾮常⼴,往往涉及纳税⼈⽣产经营的各个⽅⾯,没有具体使⽤对象。
四、⽤于⾮正常损失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程所耗⽤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条第三款规定,⾮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
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上述⾮正常损失是由纳税⼈⾃⾝原因造成导致,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纳税⼈⽆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并⾮所有发⽣毁损的不动产均不得进项抵扣,只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的,才需要对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的处理。
五、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贷款服务利息⽀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不符合增值税链条关系,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对居民存款利息未征税,因此对贷款利息⽀出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般纳税⼈购买餐饮服务、居民⽇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因此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不得抵扣项⽬,因为这两个⾏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业。
(三)旅客运输服务也是属于难以准确界定是个⼈消费还是企业消费,为什么此次39号公告规定纳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分析原因如下:
1.差旅费、交通费属于与企业⽣产经营相关的费⽤,会转换到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中去。假设最终产品每100元中含有5元的差旅费成本,对销项征税,但进项不得抵扣(上游运输企业已交过税),造成重复征税,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2.差旅费发⽣较多的⾏业,⼀般是⼈⼯成本⽐重较⼤的企业,如现代服务业、外包服务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如果能够允许抵扣客运发票将减轻这些⾏业的税负。
3.购买⽅可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其所购买的运输服务是⽤于⽣产经营⽽不是⽤于个⼈消费。
4.客运⾏业实名制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及增值税电⼦发票系统的发展,为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发票信息和接受⽅发票信息实时⽐对提供了可能。
综上,我们从增值税原理出发,梳理了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分别是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项⽬开具了专⽤发票;⽤于特殊和⾮⽣产经营项⽬的进项税额;⽤于⾮正常损失项⽬的进项税额;以及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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