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常见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增值税销项税常见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1、将购进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营业费⽤、营业外⽀出、应付职⼯薪酬-福利费等科⽬,将⾃产、外购的货物⽆偿赠送他⼈,以及将⾃产的货物⽤于职⼯福利或个⼈消费未计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消费品;
(五)本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条例第⼗条第(⼀)项所称个⼈消费包括纳税⼈的交际应酬消费。
2、从事货物⽣产及销售的企业发⽣除《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销项税⾦科⽬,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应付账款借方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的下列混合销售⾏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处置⾃⼰使⽤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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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建议:
核查固定资产等科⽬,企业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可以依照前第46项列出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执⾏
企业出售使⽤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王*彬)
全⾯推⾏的增值税转型改⾰,企业出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备受关注,笔者就此作如下⼏⽅⾯的分析。
⼀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使⽤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转型前,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征税,未超过原值的不征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均应征税,其征税办法视情况不同⽽有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销售,以及企业整体转让的固定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销售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既⽤于增值税应税项⽬(不含免征增值税项⽬)也⽤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固定资产;⾮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固定资产,纳税⼈⾃⽤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销售其他固定资产视是否已抵扣区别征税。⾃2009年1⽉1⽇起,⼀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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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纳税⼈销售⾃⼰使⽤过的2009年1⽉1⽇以后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31⽇以前未纳⼊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销售⾃⼰使⽤过的2008年12⽉31⽇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31⽇以前已纳⼊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销售⾃⼰使⽤过的在本地区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使⽤过的在本地区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
⼩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规模纳税⼈(除其他个⼈外)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这⾥的个⼈仅指其他个⼈。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对“销售的⾃⼰使⽤过的物品”免税,不包括⾃然⼈销售⾃⼰使⽤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仅对其他物品免税。考虑到对⾃然⼈征税不易操作,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上述征税规定,全部给予免税。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1.⼀般纳税⼈出售使⽤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为,应按规定征税。已使⽤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为,其销售额⽆法确定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般纳税⼈销售⾃⼰使⽤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物品和旧货,适⽤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2。
3.⼩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
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2%。
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
1.⼀般纳税⼈销售按适⽤税率征税的固定资产,可以向购买⽅是⼀般纳税⼈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2.⼀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凡适⽤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3.⼩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4.纳税⼈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4、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当家主母结局
如销售⾃⼰使⽤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销售⾃⼰使⽤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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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
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增值税税率和实⾏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下列货物继续适⽤13%的增值税税率:
(⼀)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产业⽣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相关规定执⾏。
(⼆)⾳像制品。
⾳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带、录像带、唱⽚、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舞蹈学校名字(三)电⼦出版物。
电⼦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式,使⽤计算机应⽤程序,将图⽂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机、电⼦阅读设备、电⼦显⽰设备、数字⾳/视频播放设备、电⼦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具有交互功能,⽤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化的⼤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光盘Photo-CD、⾼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次写⼊式光盘(⼀次写⼊CD光盘CD-R、⼀次写⼊⾼密度光盘DVD-R、⼀次写⼊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
(四)⼆甲醚。
⼆甲醚,是指化学分⼦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味,易燃、⽆毒、⽆腐蚀性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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