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办理27项审查审批办事途径(含流程、电话)
⼴电总局办理27项审查审批办事途径(含流程、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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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政审批制度改⾰的要求,为提⾼总局⾏政效能和⾏政审批服务⽔平,总局政府⽹站⽇前公布了27项⼴播影视⾏政审批事项⽬录清单。
最新公布的⾏政审批事项⽬录清单中包括⾏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单、服务指南和⼯作细则等材料;内容包含国产电视剧⽚审查、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审批、卫星电视⼴播地⾯接收设施进⼝证明核发、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举办国际性⼴播电视节⽬交流交易活动等总局⼯作。
国产电视剧⽚审查审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申请⼈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新闻出版⼴电⾏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
2、根据国家⼴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发〔2011〕52号),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中被确定为“当代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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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引起社会争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总局审查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
(三)有如下情形之⼀的,不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不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应明⽰关键步骤、环节及时限要求,可按简化和缩短后的期限制定。通⽤流程⽰意如下,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步调整和细化。
办理⽅式:
(⼀)新办。⼀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或审查修改意见)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依申请变更。已经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许可证》的电视剧,确因优化调整或内容增减等原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剧名及集数变更。
(三)补证。电视剧发⾏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暂不提供补证服务,只可提供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
咨询途径:
(⼀)窗⼝咨询: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电视剧司综合处
(⼆)电话咨询:(010)86093631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化单
位(以下简称影视⽂化单位)摄制电影⽚;
(⼆)中外合作双⽅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停⽌摄制电影⽚的处罚期内;
(三)中⽅合作者原则上应具有2部(包括)以上国产电影⽚的出品经历。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式:
采⽤⼀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书)制作与送达等过程环节。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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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合作制⽚公司(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南业务楼5层);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电影局艺术处(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主楼C344)
(⼆)电话咨询:
************(合拍公司)************(电影局艺术处)
圣诞节祝福语英文版引进⽤于⼴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电影、电视剧(动画⽚)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指定单位。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提交
办理基本流程:
⼴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式进⼝、转播⼴播电视节⽬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指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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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提交:由指定单位向⼴电总局提交。
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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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制作机构与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申请⼈条件:中⽅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双⽅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2.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共同确定;
3.共派创作⼈员、技术⼈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员(编剧、制⽚⼈、导演、主要演员)中,中⽅⼈员不得少于1/3;
4.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及外⽅共同所有。
(三)有如下情形之⼀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办事条件第(⼆)项中⼀条或⼏条的;
2.完成⽚含有下列内容的: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侵害他⼈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化传统的;
10).有法律、⾏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的其他内容的。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项)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可通过信函⽅式提交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式:(⽴项/完成⽚)
1、申请⼈提出书⾯申请,并提交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所提交材料做出审查决定;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初审及复审意见;
4、司领导审核,请专家评审后,上报总局领导签批;
5、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当地省、⾃治区、直辖市⼴播影视⾏政部门向申请⼈下发审批决定⽂件,并可应申请⼈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6、申请⼈取得审批决定⽂件。
咨询途径:
(⼀)现场:⼴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复兴门外⼤街2号
(⼆)电话:(010)86097075,68020753
(三)电⼦邮件:************************
(四)信函咨询: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街2号⼴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100866
⼴播电视专⽤频段频率指配证明(甲类)核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申请⼈条件
为具有《⼴播电视节⽬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线)》的单位。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播电视⾏政部门提出书⾯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播电视⾏政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提出书⾯申请;
2.省局提交材料齐全(见申请材料清单);
3.申请使⽤频率的播出主体不存在违规传送⼴播电视节⽬的情况;
4.申请使⽤的⼴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播电视覆盖⽹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件。(三)有如下情形之⼀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2.申请使⽤频率的播出主体存在违规传送⼴播电视节⽬的情况;
3.申请使⽤的⼴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播电视覆盖⽹规划的,不能提供评估报告也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件。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可通过窗⼝报送、邮寄⽅式提交材料。材料接受⽅式的详细信息参见“九、申请接收”。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应明⽰关键步骤、环节及时限要求,可按简化和缩短后的期限制定。通⽤流程⽰意如下,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步调整和细化。
办理⽅式:
(⼀)新办。采⽤⼀般程序。指通⽤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依申请变更,同新办。
(三)补证,同新办。
咨询途径:
(⼀)窗⼝咨询: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科技司
(⼆)电话咨询:(010)86091201
⼴播电视播⾳员主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桂花泡水喝的9大禁忌
办事条件:
(⼀)申请⼈条件
根据《⼴播电视编辑记者、播⾳员主持⼈资格管理暂⾏规定》(⼴电总局令第26号)和《⼴播电视编辑记者、播⾳员主持⼈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4.具有⼤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已取得⼴播电视播⾳员主持⼈资格考试合格证;
2.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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