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伟俊、黄俊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英语名谢伟俊、黄俊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南瓜馒头的制作方法和步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3 
【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88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文邓耀辉刘宇慧 
【审理法官】陈晓文邓耀辉刘宇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伟俊;黄俊贤 
【当事人】谢伟俊黄俊贤 
【当事人-个人】谢伟俊黄俊贤 
【代理律师/律所】张颜匀广东伍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颜匀广东伍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颜匀 
啦组词 三年级【代理律所】广东伍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谢伟俊 
【被告】黄俊贤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确定上诉人仍欠被上诉人的借款本金数额,应在被上诉人出借款数额的基础上扣减上诉人偿还的本息而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上诉人在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向被上诉人借款7笔合计227200元后,支付了如下款项给被上诉人:2016年9月5日支付5000元(分两次)、2016年9月20日支付2000元、2016年10月24日支付6746元、2016年10月25日支付1586元、2016年10月28日支付4666元、2016年12月24日支付1000元、2016年12月25日支付800元、2017年1月1日支付2600元、2017年1月5日支付700元、2017年1月16日支付550元、2017年1月21日支付4000元、2017年2月23日支付3200元、2017年3月13日支付4500元、2017年4月9日支付4400元、2017年4月20日
支付10000元、2017年4月21日支付10000元、2017年5月17日支付4000元、2017年6月4日支付4600元、2017年6月13日支付3600元、2017年7月13日支付17000元(分两次)、2017年7月16日支付6000元、2017年7月20日支付8800元、2017年9月11日支付2000元、2018年4月27日支付10000元、2018年5月8日支付10000元、2018年6月7日支付32000元(分四次)、2018年6月26日支付4000元、2018年7月7日支付2000元、2018年7月9日支付3000元、2018年7月18日支付2000元、2018年9月22日支付3100元、2018年10月24日支付2000元、2018年11月2日支付1000元、2018年11月9日支付4000元、2019年1月5日支付2000元、2019年2月27日支付1100元、2019年3月10日支付500元、2019年3月19日支付300元、2019年3月27日支付400元、2019年4月8日支付600元、2019年6月13日支付300元、2019年8月31日支付500元、2019年9月21日支付520元、2019年10月8日支600元,共合计支付187668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确定上诉人仍欠借款本金数额。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一份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借款合同》,以主张上诉人借款227200元后仍欠其19万元借款未偿还。而上诉人则认为借款后其已偿还被上诉人187668元,不存在仍欠被上诉人19万元
的事实。对于双方的争议,本院认为,确定上诉人仍欠被上诉人的借款本金数额,应在被上诉人出借款数额的基础上扣减上诉人偿还的本息而确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分7次分别向上诉人出借15000元、48000元、18800元、28800元、38200元、38400元、40000元,合计227200元。而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支付凭证显示,上诉人在2016年9月5日至2019年10月8日分49次向被上诉人合计支付187668元,因被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187668元系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而支付的款项,故该187668元应认定为上诉人对227200元借款的还款。依据还款先还利息后还本的原则,经核算,227200元借款在扣减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剩余的抵扣本金后,至2019年10月8日,上诉人仍欠被上诉人借款本金为121853.89元及利息16168.09元。上诉人主张其已还清借款和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仍欠227200元借款本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均有错,本院依法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    二、变更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上
诉人谢伟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黄俊贤偿还借款本金121853.89元及至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16168.09元;    三、变更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上诉人谢伟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黄俊贤支付利息(以121853.89元为基数,    从2019年10月9日至欠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黄俊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谢伟俊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1元,由上诉人谢伟俊负担2595元,由被上诉人黄俊贤负担586元。上诉人谢伟俊负担的2595元,限在收到本判决后七天内一审法院缴交。被上诉人黄俊贤多预交的2595元,由一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谢伟俊负担3101.9元,由被上诉人黄俊贤负担998.1元。上诉人谢伟俊多预交的998.1元,由被上诉人黄俊贤支付给上诉人谢伟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9 01:02:36 
谢伟俊、黄俊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民终88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伟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颜匀,广东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便利贴
有翡谢允身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俊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伟俊因与被上诉人黄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朋友圈设置三天可见怎么设置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谢伟俊上诉请求:l、请求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依照上诉人提交的还款记录证据可知,上诉人已偿还了借款本金187668元,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即判令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系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案件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谢伟俊补充意见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款合同当中,当中载明的19万元本金,其中有十多万元是赌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实际支付19万元的借款本金,请法院依法查明该事实。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俊贤答辩称: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我方不认可,在一审的时候,我方已经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19万元本金的支付记录,也已经在一审的时候对于该记录比对流水核实过,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其中有十多万元是赌债这个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且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状提及的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归还了借款18万元,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办法体现相关转账记录是针对本次借款的还款行为。因为被上诉
人跟上诉人是多年认识的朋友,因此,日常的款项往来也是比较频繁的,上诉人提供的还款记录,并没有明确该款项是还款行为,因此,我方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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