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杭临平文综罚字〔2022〕5号)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杭临平文综罚字〔2022〕5号)
【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互联网 
【发文案号】杭临平文综罚字〔2022〕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9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9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683887107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 
【处罚日期】2022.04.22 
【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  西方哲学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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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武学宝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上海 台风2022.09.02 16:51:33 
合同审查
处罚名称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临平文综罚字〔2022〕5号
被处罚对象
公公偏头痛 歌词武学宝
处罚结果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临平文综罚字〔2022〕5号
当事人:武X宝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X
住址:江苏省滨海县X*********X
2022年2月28日15时10分许,接众举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对位于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东仁路37号的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塘栖营业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武X宝于2022年2月25组织的“桐乡一日游”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经批准,本局于2022年3月4日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3月4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实,并就检查时发现的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进行了第1次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同时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8日,办案人员针对上述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第2次调查询问,同时于3月11日将相关案件线索函告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请求对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就有关事项协助开展调查,并于4月1日,收到复函。现已确认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对询问笔录、现场摄影图片、《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及“桐乡一日游”行程单、被保险人信息名单、《环游旅行社营业部经营合作协议》2份、当事人向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珍的转账记录截图2份、与周月珍关于合同聊天记录截图1份等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办案人员还提取了当事人武X宝的《居民身份证》、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塘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对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调查情况的复函》相关材料1份;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查询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营业部情况、通过临平区人社局查询当事人社保参保情况等材料。2022年4月1日,办案人员通过查询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确认了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调查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于2022年4月7日调查终结。
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6月6日,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2)在位于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东仁路37号设立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塘栖营业部(社会信用代码:9****************Q),并将该营业部通过签订《环游旅行社营业部经营合作协议》交由当事人武X宝负责,授权当事人使用其品牌从事旅行社业务,自负盈亏,2019年收取加盟费和管理费后,于每年收取管理费。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其行为已构成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相关线索已移交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并立案查处)。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武X宝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40名中老年旅游者,通过每人收取38元现金共计1520元,开展“桐乡一日游”包价旅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杭临平文综检(勘)字〔2022〕1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金华环游旅行社塘栖营业部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当事人武X宝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对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的确认;3、行政案件图片证据(一)至(九),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及金华环游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收取加盟费和管理费情况;4、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5、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塘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场所的基本情况;6、《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浙F17-0-2013-2合同编号:HY-000225)及“桐乡一日游”行程单、被保险人信息名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组织“桐乡一日游”包价游相关情况及旅游社邮寄盖有公章的空合同等违法事实;7、2019年和2020年签订的《环游旅行社营业部经营合作协议》各1份,证明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8、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开具的介绍信及杭州市临平区社保局出具的武X宝《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自行以营业部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注册情况,证明其相关主体资格;10、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调取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监管情况,证明其主体资格;11、《关于武X宝违法行为查询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12、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对金华环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调查情况的复函》相关材料1份,证明相关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武X宝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规定,参照《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旅游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杭旅政法〔2018〕112 号)第1条裁量规则第一款:“一、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认定的违法所得<10 万元的,按计罚参数(C)确定额,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旅游天数×100。”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于2022年4月15日向当事人武X宝送达了《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临平文综罚告字〔2022〕5号),告知经本局集体讨论,拟责令其立即停止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并处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局提出要求听证。
为维护我区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本局依照告知内容,责令当事人武X宝立即停止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并处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武X宝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平区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武X宝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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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2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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