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的旅游景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版)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秩序,重新修正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版),欢送大家阅读与参考。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令第1号根据xx年2月19日《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修订 )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秩序,根据《中华人民民法通那么》的有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以下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健康生活习惯(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或者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根底信息,为开展有方案的商品经济效劳。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方案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效劳。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
幼儿园招生简章(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效劳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nba技术犯规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表达。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轻盈不自持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
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幼儿园教师节(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
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由制定。
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撤消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