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鹤龙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9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城林彦石晓利
【审理法官】张海城林彦石晓利 红薯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第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尹见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第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尹见
【当事人-个人】尹见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第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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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见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鹤龙街道办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送杜少府之任蜀州翻译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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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格式【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鹤龙街道办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
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案中,尹见自出生后户口一直保留在联边村第一经济社所在地,无证据显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社员义务,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尹见具有联边村第一经济社成员资格,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等方面享有与联边村第一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鹤龙街道办根据尹见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在查明2018年度联边村经联社、联边村第一经济社合作股股东的股份分红、中秋过节费、医疗补贴及社保补助等相关福利待遇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支持尹见获得相应福利待遇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理据充分,处理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第一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6:57:26
【一审法院查明】greedisgood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尹见于1979年5月2日出生,其户口一直登记联边第一经济社所在地,于2002年11月29日与蔡永智登记结婚,尹见于2004年8月24日生育政策内一孩,于2012年3月18日生育政策外二孩。尹见自2000年9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10月31日因城中村转制农转非,其户口由农业户口变为居民户口。 2005年12月6日,联边第一经济社为尹见颁发联边合生股份公司积累股股金证,确认其享有72股的股权配置。2012年尹见因超生被停发股份待遇。2018年2月9日,联边经联社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1.从2018年1月1日起,暂时恢复2016年1月1日前超生二孩及非婚生育人员的股份分配福利待遇,已扣除的股份不予退还。2.自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从原来扣14年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修改成扣7年。” 2019年4月3日,尹见向鹤龙街道办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要求:1.确认尹见为联边第一经济社合作股股东,并恢复确认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确认尹见与同社社员享有同等股份分红等村民待遇的权利,且补发2018年积累股份168股×30元=5040元(当年股份固化240股,已发72股×30元=2160元);3.确认尹见与同社社员享有同等股份分红等村民待遇的权利,且补发2018年尹见中秋节福利3000元。2019年4月15日,鹤龙街道办向联边第一经济社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相关情况说
明与证据材料,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或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2日,鹤龙街道办作出鹤办行决字〔2019〕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尹见自出生后户口一直保留在联边第一经济社所在地,也在联边第一经济社组织内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尹见应当属于联边第一经济社的成员,依法应享有该社给予组织成员相应的经营收益分配,以及享有与其他组织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权利义务。另外,虽然尹见于2012年3月18日政策外生育二孩,存在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事实,但联边经联社于2018年2月9日召开全体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暂时恢复2016年1月1日前超生二孩及非婚生育人员的股份分配福利待遇,已扣除的股份不予退还”的决议,因此,鹤龙街道办支持尹见从2018年1月1日起,暂时恢复享受股份分红及其他福利待遇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广州市某某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1.确认尹见具有联边第一经济社的合作股股东成员资格,确认其享有240股的股权配置;2.联边第一经济社于本决定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发尹见2018年股份分红款5040元(168股×每股30元),2018年中秋过节费3000元、2018年医疗补贴500元等福利待遇款,合计共8540元;3.驳回尹见申请的其他事项。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9年8月27日送达尹见。联边第一经济社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此外,根据2018年联边联社及属下各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和福利待遇一览表,联边第一经济社2018年向其合作股股东发放每股分红30元、中秋过节费3000元、医疗补贴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广州市某某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因此,鹤龙街道办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权对尹见提出的关于村民福利待遇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案中,尹见自出生后户口一直保留在联边第一经济社所在地,无证据显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社员义务,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及《广州市联边合生股份公司股份章程》中合作股股东配股的相应规定,其具有联边第一经济社合作股股东资格,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等方面享有与联边第一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鹤龙街道办作出的鹤办行决字〔2019〕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尹见具有联边第一经济社合作股股东成员资格,并确认其享有240股股权配置,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福利待遇,支持要求联边第一经济社补发2018年股份分红、医疗补助、中秋过节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联边第一经济社请求撤
销鹤龙街道办作出的鹤办行决字〔2019〕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联边第一经济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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