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二)法人客户信用登记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良好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登记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
状况、贷款用途和击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一般为1~5年,最长
不超过10年(含),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条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林木;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第十一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终止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击抵押的林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在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权属清晰,无诉讼纠纷。
(二)属于商品林中的用材林,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标准见附件),竹林小幼龄竹(1年)不能单独用于抵押。矮牵牛
经济林林龄在3年以下的不能单独用于抵押。其他种类林木资源的林龄以林业部门的界定为依据。
(三)拟抵押的林权未对本行以外的其他债务设定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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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树种确定可抵押林木的面积。自然人须提供相对集中并可用来抵押的林木折算面积在100亩(含)以上,仅办理
农户小额贷款的,经二级分行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折算面积,但不得低于20亩(含);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相对集中并可用来抵押贷款的林木折算面积在300亩(含)以上。
第十三条抵押率。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成都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的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
第十四条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农业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第十五条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替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用于抵押的林权原则上应办理保险(当地没有开办林权保险的除外)
,办理保险必须制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农业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林权保险包括意外自然灾害险(火灾险、虫灾险、霜冻险等)、防盗险等。各行可根据林种、林木生长状况、林木周边环境等选择发生保险赔偿可能性较大的险种。
农户小额贷款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办理保险由二级分行决定。
对于未办理林权保险的借款人,贷款利率应相应提高上浮幅度。
第十七条用于抵押的林权原则上应有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省分行准入管理。优先准入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在当地无上述评估机构情况下,可以准入由林业部门管理具有丙级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以及林业科研教学单位。
仅用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实行内部评估。林权价值由调查人员在咨询林业部门的基础上,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估值,经营行进行价值认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或他项权证。
第十九条在办理首笔林权抵押贷款前,农业银行必须与林权资产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林权抵押监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林业部门须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和
管理工作,并承诺在抵押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二)在开出部分采伐证的情况下,借款人如未按约定偿还农业银行信用,林业部门应配合农业银行在以后月份不再予以批准有关该抵押林木的采伐许可,并暂缓开具林木运输证,协助农业银行计划收回信用。(三)在农业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支持,批准抵押林木的采伐计划,开具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为农业银行提供相关的林木销售取到的信息等。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除以下特别要求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授权及业务办理流程,按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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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贷款申请。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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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林权证等有效证件;
(五)有效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六)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
(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九)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十)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
(十一)办理林权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单;
(十二)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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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四)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
(五)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六)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农户小额林权抵
押贷款免评估需提供经营行抵押林权估值确认书;
(七)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八)办理林权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单;
(九)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具有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十)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三条贷款调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调查人员要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对拟抵押林权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500字美文(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等;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及技术保障;
(四)核实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
(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蓄积量、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出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
(六)核实借款人是否取得主、间伐指标;
(七)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或国有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查。各级行信贷部门、贷款审核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主题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按期偿还等;
(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
第二十五条贷款批准。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者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审批同意后,农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与抵押人一起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林权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书。填制借款凭证,并按规定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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