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2.10.25
【文 号】农银发[2002]159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2002]159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属的境内各级经营管理机构。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和其它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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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来之则安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信贷管理,化解经营风险;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分工负责、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
  第五条 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银行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 正常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第七条 关注贷款
  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
  (五)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六)借款人还款意愿差;
  (七)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八)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九)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十)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十一)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十二)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十三)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第八条 次级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明显缺陷):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91--180天(含);
  (二)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
  (三)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四)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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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六)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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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
  (八)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九)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下。
  第九条 可疑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重大缺陷):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山东有哪些城市  (二)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三)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四)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五)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
  (六)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者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七)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八)银行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结婚仪式
  (九)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
  第十条 损失贷款
  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三)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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