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古代的人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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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的人事分类
时间:2010-09-01 作者:侯建良
  凡是规模比较大的管理活动都需要分类,不分类便无法管理。物品管理、档案管理是这样,人员管理也是这样。中国古代很早就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文官制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文官分类制度。按照现代行政学关于人事分类的理论,人事分类的基本类型有两种: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那么,中国古代文官分类制度到底是属于品位分类,还是属于职位分类?或者是其他分类?本文将就中国古代文官分类属于何种人事分类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关于中国古代人事分类的几种观点
  为了说清这个问题,先要说一说什么是职位分类品位分类。简单地说,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分类,即依据个人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如学历、资历、能力等),将公职人员分等分级,以便任用、管理和确定报酬待遇,级别随人走。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进行的分类,即根据的需要设置职位,将职位按其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职人员的考试录用、确定工资待遇、考核、晋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职位分类要求级别按职务确定,不随人走。两种分类方式各有长短,主要体现在:品位分类的方法相对来说简单易行,有利于培养选拔通才和人才的流动,有利于调动公职人员重视工作绩效和提高自身能力的积极性,缺点是容易产生因人设事、职责不清、劳动量和待遇不一致等问题;职位分类的优点是任务与责任明确,能做到因事定职、以职择人,实现同工同酬,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职位分类方法繁琐,费时费力,而且职位分类最适合于专业性、机械性、事务性较强的职位,而对综合性的、需要高度发挥个人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职位,特别是领导职位则不太合适,而且会限制人才的交流和发展。一般认为,美国是实行职位分类的典型国家,英国实行的则是比较典型的品位分类。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美国和英国都分别进行了一些改革,在保持原来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吸收了对方的一些优点。因此,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呈现了相互借鉴和优势互补的趋势。
  那么,中国古代人事分类到底属于哪种分类呢?对于这个问题,大概有这样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中国古代文官分类制度属于品位分类。认可这一观点的比较普遍。我国有悠久的品位等级制的传统,品位的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无论是从唐朝开始的科举制,按资铨选,量才选职,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等级制,基本都属于品位分类的范围(王雷保:《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325页)。我国古代这种按官品对官员进行分类的办法就属于品位分类(《新编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版,第56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人事分类。例如有的学者分了五个阶段,认为:先秦时代呈现出最浓厚的品位分等(该文认为应将分类改为分等。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笔者仍采用现在通行的说法称泉港区邮编“分类);秦汉时期的禄秩制度,应该定性为职位分等’”;魏晋南北朝时代,构成了以门品为中心的品位分等秩序;唐宋时期,唐代散阶显属品位分等’”,宋代在唐代基础上,职位分等成分有所增加;明清时期,又显现了职位分等的一定回归(阎步克:《品位——职位视角中的传统官阶制五期演化》,《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
  第三种观点,有的研究者在分析清代文官分类时提出了混合分类法的概念:认为清朝是主要依据职位分类对文官进行分类的。但是,清朝的文官分类也具有端午节吉祥成语品位分类的某些特征,因此,清朝文官分类实行的是以职位分类为主,以品位分类为辅的混合分类法(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物印书馆2005年版,第379页)。
  下面分析一下这几种观点。
  先说第一种观点。认为官品制度就是品位分类,这种观点显然是肤浅了。虽然笔者曾担任过《新编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的副主编,但现在必须承认,当时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深入的研究,只是人云亦云而已。我推断,这一观点之所以得到普遍认可,也是因为很多同志对这一问题并未深入研究,主要靠望文生义得出的印象。其实,正如前面所介绍的,官品制度自隋唐正式确立以后,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表示等级,它既用来表示身份级别,也用来表示职务级别。它在表示身份级别时,依据的是出身、资历、年功等个人条件;在表示职务级别时,则是依据职务的高低、责任大小和繁简难以程度。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实行官品制度就是品位分类。
  再说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把古代文官分类说成是一会是品位分类,一会是职位分类,交替前行。其大体思路是,将散阶(官阶)制度作为主要依据,秦汉时有职而无阶,因而实行的是职位分类;魏晋南北朝时,阶制尚未确立,当时九品中正制区别人物,第其高下,是对人不对事的,因此也属于品位分类;自阶制确立之后,阶制盛的时候(唐宋)就是品位分类,阶制弱的时候(明清)就是职位分类。应该说,单把散阶制度归为品位分类是有道理的,因为官阶的确定完全看个人的条件,阶随人走。如果某个时期单纯实行散阶制度,我们完全可以说当时实行的是品位分类。但情况并非如此,隋唐以后,一直是官品、官阶、官职三制度同时使用,相互参照,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人事分类制度。因此,第二种观点的缺点就在于,在判定我国古代文官分类制度时,没有把本来融为一体的几种制度综合在一起加以考察。
  再看第三种观点,认为清朝文官分类实行的是以职位分类为主,以品位分类为辅的混合分类法。应该说,这个观点的内涵是对的,但表述值得讨论。如果世界上先出现了人们公认的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两种方法,而且两种方法都堪称完备,后来有的国家在实行人事分类时,主要参照了职位分类方法,同时也吸收了品位分类的一些特点,那么说它是以职位分类为主,以品位分类为辅的混合分类法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但问题是,中国古代人事分类制度历史悠久,且体系完整,方法健全;而英国的品位分类制度和美国的职位分类制度最早形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不但在形成时间上距离中国古代人事分类制度甚远,而且在科学和完备程度上也大不如中国古代人事分类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说早已相当完备的中国古代人事分类制度是混合了后世诞生的两种不够成熟的分类方法,在逻辑上说不通,提法上也是不妥当的。
  二、中国古代文官分类制度的发展情况
  先秦的贵族世袭制究竟属于什么分类,我们先不去管它,因为那时还没有形成封建官僚制下的文官队伍。秦汉以后,国家拥有了一支庞大的按一定制度管理(包括录用、任免、考课、俸禄和退休等)的文官队伍,因而也就出现了后世所称的人事分类制度。文官分类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从秦至隋可以看作是探索时期,从隋唐到明清是逐步完善时期。在探索时期,先是秦汉建立了秩次制度,既解决了官员发放俸禄标准的问题,也解决了官员的等次问题。秩次主要是按官职确定的,比如丞相是万石,郡太守是二千石。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此时应属于职位分类(或称职位分等)。魏晋南北朝时实行九品官人法,主要是按门第和品行等个人条件将人才分为九品,然后按品授官,所以一些学者认为此时属于品位分类(或称品位分等)。总起来看,隋以前的分类,的确处在不够稳定的探索阶段,分类的根据有时主要看职务因素,有时主要看个人因素。
  自隋开始,文官分类进入了比较稳定的成熟期,分类方法逐步臻于完善。从隋代到宋代,文官分类制度主要由三要素构成:官阶、官职、官品。古人说:阶者,官之次也; 品者,官之序也;职者,官之掌也。(《新元史·赵天麟传》)用现在话说:阶是官员的身份等次,品是官员的高低顺序,职是官员的职责权限。官阶制度创始于隋代,完善于唐宋。其形式是由一系列的衔称组成的,如某某大夫、某某郎,所以官阶又叫官衔。官阶与官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体系,官阶不是实职,没有实际的职责权力,只表示身份等次。官阶与官职的关系,有点类似今天的军衔和军官职务的关系。官阶和官职的高低顺序都是用官品表示的,同品级的官阶与官职便形成对应关系,例如在唐代,担任六部尚书职务,官阶为金紫光禄大夫,品级为正三品。简单说来,唐宋时期,官阶的初次核定主要依据官员的门第和出身(如进士出身),然后劳考进叙(《旧唐书》卷42),即每年考课合格,到一定年限便晋一阶;有功者可以加级奖励;如果官员能力突出,表现优异,可以破格晋阶。总之,官阶的确定,依据的是官员的资历、能力和表现等个人因素,是以人为中心来考虑的;而职务的等级则是依据职务的责任大小、繁简难易程度及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来划分的,即以事为中心来考虑的。翻开历代正史,基本上都有职官志百官表,详细明确地记载了关于各机构职务设置的规定,其中包括各级职务、职数以及担任这些职务所要求的品位等级(即资格条件),并载明各机构的任务、职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规定。单看职官志,完全符合今天所说职位分类的基本要求。
  由此可见,唐宋时期的文官分类制度是由官品、官阶、官职三项具体制度组成的,其中官阶等级以的条件为准,官职等级以的需要为准,两种等级都用品级表示,并将同品级的官阶和官职联系起来,形成对应关系,从而形成了兼顾两种因素,并将两种因素巧妙结合的人事分类体系。
  官品、官阶、官职三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明清时出现了一些变化,主要变化有:唐宋时,职、阶分立,官阶的确立有自己的一套标准;明清时,官阶的独立地位削弱了,变成了官阶以职务而定,担任什么职务相应授予一个官阶。那么,官阶的削弱是否意味着文官分类(分等)不考虑人的因素,而只是考虑事的因素了呢?并不是。官阶原来的一些功能并未消失,而是转移到官品上了。唐宋时,初次授阶是根据出身,官阶的升降根据考课。明清时,官品的初定根据出身,官品的升降根据考课。官品由原来只表示官阶与官职的等级而变成自身可以表示身份高低。这种变化很可能是顺应了人们的认知习惯。唐宋时,要问一个官员的身份高低,正规回答应该是什么大夫、什么,但在一般人脑子里,还是很难一下反映出他的身份高低,还得问是几品才能清楚。与其这样,还不如干脆直接用官品表示身份高低更直接一些。另一方面,这种变化也确实反映了明清时已由唐宋的重阶不重官(职)演变成重官(职)不重阶。用现在话说,就是与唐宋时相比,明清时的文官分类更加侧重职位因素。虽然唐宋时期与明清时期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始终在文官分类中兼顾了两种因素,从未偏废。
  三、应当怎样认识我国古代文官分类制度
  (一)不能以近现代的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概念和模式去套中国古代文官分类制度
  两者为什么不能套用?一是中国古代文官分类制度的形成时间远远早于英国的品位分类和美国的职位分类。如果从秦汉的秩禄制度开始算,那么公元前就开始有文官分类了;如果从形成比较成熟和稳定的文官分类制度开始算起,那至晚可以说从隋唐开始,即公元6世纪末7世纪初。而英国的品位分类和美国的职位分类始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距我国隋唐时期晚了13个世纪,距秦汉就更远了。二是英国的品位分类和美国的职位分类在成熟程度上、因而在典型意义上远不如我国隋唐以后的文官分类制度。美国于1923年通过职位分类法,正式确定职位分类制度,这时距离制定彭德尔顿法正式实行文官制度的1883年,只有40年;英国1855年颁布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一个枢密院令,决定实行摆脱政党分肥的文官制度,1870年开始实行文官分类制度,距离1855年才不过15年。这么短的时间,它们怎么可能建立起完善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分类制度呢?实际上他们是出于管理文官队伍的实际需要(比如首先要解决如何确定工资的问题,而分类前工资标准十分混乱,所以美国实行职位分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同工同酬问题),而采取带有探索性的分类办法以应急需。因此,这两种分类办法在产生时,并没有后世才积累提炼而形成的理论作指导,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由于英国有贵族等级制的文化传统,所以自然形成了品位分类;由于美国历史根基浅,没有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为实用主义文化所支配,于是借鉴工厂对工种岗位的管理经验创造了职位分类办法。这两种分类办法从一开始便埋下了各自的重大缺陷,品位分类见人不见事,职位分类见事不见人。这就注定这两种分类方法都难以持久地独立存在下去,所以后来又都多次进行改革。改革趋势是,职位分类由复杂向简约发展,增加品位分类因素;品位分类由简单向适当复杂发展,增加职位分类因素。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现在两种分类方法有趋同化的趋势。
  经过上述分析之后,我们现在可以回过头来讨论了:我国古代进行文官分类时,并不知道后世出现的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这两种模式,而是通过自己从秦汉建立官僚制度以来直至隋唐长达800多年的探索,而创造出一套既见人又见事的综合分类方法,这种综合分类方法是优于后来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另一种模式。
  (二)中国古代文官分类是一种优于单纯职位分类和单纯品位分类的独立分类模式,这种分类方法可以称之为综合分类
水神  这一观点的提出,可能会使习惯于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理论的同志感到突然。甚至出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东西一定要比封建社会的东西先进的思维定式,对在英国品位分类、美国职位分类之前还存在一种更加科学的中国古代综合分类,或许认为是不可能的。有人可能怀疑,中国古代的人有那么聪明吗,他们怎么可能在进行分类时想得那么全面,早就实现了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趋同呢?关于名人的小故事
  其实,这没有什么不可能的。第一,中国古代的人事行政理念,决定了中国古代政治家们采取既着眼于,又着眼于的分类思想。基于儒家的治国思想,古代政治家认为为国之要,不过得人以治其事(《宋史》卷340)。因此,人事行政就是用人以治事,不是单纯的用人,也不是单纯的治事,用人的目的是为了治事;反过来,为了治好事,要更好地用人。人事行政的最高境界是做到人事相宜。曾国藩总结说:细思为政之道,得人治事并重。(《曾国籓全集·日记二》同治元年四月十三日)。二者并重要求,一方面要重视对人的培养选拔,调动人的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另一方面要重视治事的效率效果,做到事竞其功。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从秦汉开始进行文官分类时,就兼顾了人和事的两方面,当然那时不如隋唐以后那么完善。有的学者把秦汉文官分类归入职位分类,其实有别。总起来说,秦汉的秩次制度侧重于职位因素,但它与后来的职位分类精神有所不同,它不是担任什么职务就固定什么秩次,级不随人走;秩次与职务有对应关系,但秩次又可根据个人的情况有升有降。这种情况不乏例证,例如,据《汉书·王尊传》,王尊担任东郡太守时,率领官吏和百姓抗洪有功,秩次由原来的二千石提高一级,升为中二千石,而职位并未动。相反的,因犯错误遭贬秩而职位不动的情况也不鲜见,如《汉书·严延年传》记载,说河南太守严延年坐选举不实(获罪于推荐人才名不副实),贬秩。第二,中国古代文官分类经历了长期的实践探索。实践出真知,中国古代政治家们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有一种注意总结和完善的喜好,从史书上就可以看出来,历代朝廷上不乏关于某项制度利弊得失的辩论。各项制度就是在这种辩论中逐步完善起来的。这种优良习惯加上长期实践探索,就一定会出效果。所以,在经过了800多年的文官分类实践后,于隋唐时形成兼顾人和事的综合分类法,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而英、美只用了2040年的时间怎么可能形成成熟的人事分类方法呢?这是不言自明的事。
  至此,笔者认为,对中国古代文官的综合分类法可以得出如下几点认识:
  1.中国古代文官分类法是世界上形成最早的人事分类制度。
  2.中国古代文官分类采用的是综合分类法。这种分类根据得人治事二者并重的为政思想,按照人事相宜的原则,兼顾中国杀人排行榜“两方面因素,因而兼具后来所说的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优点,避免了单纯职位分类或单纯品位分类所带来的缺陷。
  3.综合分类不是将个人因素和职位因素各占一半,混合而成,而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协调统一。
  4.实践证明,单纯职位分类或单纯品位分类因其自身固有的片面性,不可能长久独立存在。但发展趋势并不是二者的混合趋同,而是被个人因素和职位因素协调统一的综合分类法所取代。综合分类法在发展中也会不断吸收新技术,充实时代精神,逐步完善。
  (作者系原人事部副部长,全国人才交流协会会长,北京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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