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东、赵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伟东、赵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唱歌五音不全怎么办【审结日期】2022.04.29 
【案件字号】(2022)浙04民终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伟东;赵天福 
【当事人】杨伟东赵天福 
【当事人-个人】杨伟东赵天福 
【代理律师/律所】张伟国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沈涛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伟国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沈涛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伟国沈涛 
【代理律所】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迅张婧仪杨伟东 
【被告】赵天福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杨伟东对其已收取赵天福借款40000元且未曾归还本金、利息的事实无异议,从其上诉意见来看,首先,杨伟东认为赵天福伙同案外人顾春健一起实施套路贷,案涉借款系用于归还顾春健等人介绍的,但其就相关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杨伟东曾以顾春健等人涉嫌套路贷犯罪向有关机关报案,但有关机关并未立案,故杨伟东以此为由主张裁定驳回赵天福的起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基
于赵天福的出借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认定案涉借贷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情侣签名一对0  和平精英四大神器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杨伟东对其已收取赵天福借款40000元且未曾归还本金、利息的事实无异议,从其上诉意见来看,首先,杨伟东认为赵天福伙同案外人顾春健一起实施套路贷,案涉借款系用于归还顾春健等人介绍的,但其就相关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杨伟东曾以顾春健等人涉嫌套路贷犯罪向有关机关报案,但有关机关并未立案,故杨伟东以此为由主张裁定驳回赵天福的起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杨伟东认为一审法院判令杨伟东支付资金占用费错误。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基于赵天福的出借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认定案涉借贷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杨伟东因无效合同取得并占有借款本金客观上给赵天福造成了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杨伟东按照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赵天福资金占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杨伟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杨伟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56:07 
【一审法院查明】上海旅游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天福、杨伟东于2020年7月8日经他人介绍相识。2020年7月23日,杨伟东称羊毛衫生意需要资金向赵天福借款40000元,并手写借条、收条各一份,约定借款同年8月1日之前归还,赵天福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40000元。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内利息4000元。借款到期后,杨伟东未归还借款本金、未支付利息。另,赵天福40000元资金来源于支付宝“借呗”。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赵天福从
支付宝“借呗”借取40000元后再借给杨伟东,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违法行为,依法应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杨伟东实际收到赵天福的40000元依法应予返还。赵天福主张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杨伟东应依法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杨伟东辩称赵天福伙同他人对其实施“套路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杨伟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赵天福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从2020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赵天福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杨伟东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伟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赵天福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赵天福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二审审理过程中,杨伟东变更其上诉请求第1项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赵天福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赵天福存在与其他人员(顾春健)合伙套路杨伟东的行为,杨伟东系受害者,且已就顾春健套路贷犯罪在梧桐派出所报案,目前公安还在侦查中,故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一审法院擅自判决要求杨伟东支付资金占用费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赵天福只是要求杨伟东支付逾期利息,并未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再者,赵天福出借给杨伟东的40000元是从支付宝借呗中转借的,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杨伟东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返还,但并无任何法律规定杨伟东在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后仍需承担资金占用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纠正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杨伟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杨伟东、赵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民终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天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qq恢复系统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伟东因与被上诉人赵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3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2月23日组织庭询,上诉人杨伟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被上诉人赵天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协商一个月,该期间不计入本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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