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活垃圾分类标准标准徽州建筑
2019年7⽉1⽇,上海市⽣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也将意味着上海最新垃圾分类标准有了新规定。
⼀、上海市⽣活垃圾分类标准
1、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的⽣活废弃物;
2、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体健康或者⾃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活废弃物;
3、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品、⽠⽪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物质⽣活废弃物;
4、⼲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活废弃物。⽣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平、⽣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需要予以调整。
⼆、上海市⽣活垃圾分类投放
1、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活垃圾具体分类⽬录,并向社会公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准确分类投放⽣活垃圾。
2、产⽣⽣活垃圾的单位和个⼈是⽣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活垃圾分别投放⾄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本市逐步推⾏⽣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3、本市实⾏⽣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以下简称“管理责任⼈”)制度,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素质拓展训练心得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由业主⾃⾏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
(2)住宅⼩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
蚕豆的营养价值(3)道路、⼴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按照前款规定⽆法确定管理责任⼈的,由所在地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履⾏管理责任的情况进⾏监督。
4、管理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2)住宅⼩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3)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图⽂标识应当统⼀规范、清晰醒⽬、易于辨识。⿎励管理责任⼈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5、管理责任⼈应当对投放⼈的分类投放⾏为进⾏指导,发现投放⼈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改正。投放⼈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管理责任⼈应当将需要驳运的⽣活垃圾,分类驳运⾄⽣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履⾏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应当予以配合。
代表大会每几年召开一次圾,分类驳运⾄⽣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履⾏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应当予以配合。
三、上海垃圾分类标准文员
按照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次性筷⼦、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违反本条例第⼆⼗⼆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次性⽇⽤品的,由⽂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单位违反本条例,未将⽣活垃圾分别投放⾄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个⼈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元以上⼆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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