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大师:盗戒释相概略问答(摘要)
(注:文中注释为小编参考引用智敏上师《律海十门讲记》第七讲所添加。)问:何谓盗戒耶?
答:盗戒本有数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该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问:何谓所犯境耶?答:凡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谓之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后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注释:有归属、有主人的东西);
二、有主想(注释:心里清楚该东西是有主人的);三、有盗心;四、是重物(注释:它是值五钱以上的“重物”,价值高的);五、兴方便(注释:用各式各样的方便去骗、偷,或者是用其他的方式拿过来);六、举离处(注释:离开本处)。后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
华汉工作室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答:南山《行事钞》,分
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注释:佛面前的东西,法面前的东西,也属于无主的)。我听二种人掌三
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嵩山少林寺在哪
问:盗佛物者(注释:盗佛面前的东西),依何结罪耶?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注释:谁个管这个东西的,就是在他身边结的罪。盗佛的东西是根本罪,“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注释:根据施主面前,施主的福你给它偷了,他的福报就没有了,那你就对他施主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也。(注释:参照上问。)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答:若焚化者,得重罪,
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么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注释:经典里边讲,为了半个偈,释迦牟尼佛舍身供药叉,还有为了两个字,有两个字可以把他的烦恼除掉,那就是说半
偈、两字尚且有那么大的作用,何况一部残经?怎么可以烧呢?这个“失事”,折很大的福!)”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注释:假使有一些像,已经破掉了;经,虫蛀掉了,不能烧,也不能毁,个干净的地方藏了起来就可以了。)”打印胶片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注释:假使借者还没有还,这个经书的主人怀疑了,“是不是他要去了?”还没有决定,这是中等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注释:假使这个东西有人管的,假使库房、库头师在管的,你去盗了——这个盗不单是偷,你去浪用,没有经过批准自己用掉了,也是盗,那么对“守护主”,对这个库头,你犯了根本罪;)。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注释:假使管理的人自己拿,也是根本罪)。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注释:即使没有人管,其他的人偷了僧物的话,也是根本罪。)。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注释:即使没有人管,
其他的人偷了僧物的话,也是根本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
射手座男人的性格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注释:三宝的东西“互用”,指佛面前的钱用到僧宝去,僧的钱用到法宝去。)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注释:假使寺主,假使是监院、或者是管理寺的
电脑总是自动关机方丈之类的,三宝的钱互相用——佛面前的钱用在法宝上去,法宝上的钱用在僧宝上去,他也没有拿来自己来用,这边不够了,用一下,那边缺了,补一下,他以为是好心做了好事,实际上犯了根本盗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
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注释:强要让其赔偿)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注释:强要让其赔
偿)者,犯重。(注释:假使是你的东西,不是僧物,你让别人拿着,别人不小心弄坏了,不是故意弄坏的,不能叫他赔。假使非要他赔的话,那你就犯根本的盗罪。)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注释:假使偷盗的人,认为这个物品他已经得到,是他自己的了,那么,不管物主对这个物品已经舍掉或者还没有舍掉,都不能夺回!如果再去夺盗贼得手的东西,就犯重盗戒)。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注释:假使物主人东西已经舍弃了,那么这个贼不管他拿东西,认为已经是自己的了,或者还没有认为是自己的,你不可以夺了,夺回来的话,犯根本盗戒。)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注释:如何才可以夺回来呢?必须是物主人没有把这个物品舍掉,偷盗的人还没有决定这个物品是他自己的,可能还会被物主追回去,在这个情况之下,夺回来,不犯戒。)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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