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良正与被上诉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
上诉人陈良正与被上诉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动漫周边店【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08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良正;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良正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个性笔名【当事人-个人】陈良正 
【当事人-公司】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君亚裴传宝 
【代理律所】美国红枫种植技术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良正 
【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9月你好陈良正未提交证据证实南高齿公司的母公司对员工手册的制订修改未进行民主程序,故其异议不能成立。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告知陈良正,可以作为处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依据。陈良正委托他人代打下班考勤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托人代打考勤,或代人打考勤者,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可予以立即解雇”的规定,在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南高齿公司解除与陈良正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陈良正要求南高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陈良正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5:32:50 
上诉人陈良正与被上诉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0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正。
销售利润率计算公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二个人总结
     上诉人陈良正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高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良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南高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7701元。事实与理由:1、《员工手册》的制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是否有此程序也存疑。南高齿公司在公告解除陈良正劳动关系时,提交落款日期工会材料并无送达证据,违反法律程序。2、《员工手册》的内容明显不合理,认定陈良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常理不符,更不具备合理性。3、《员工手册》规定,对员工进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员工绩效的评估、出勤情况、公司制度的遵守将影响员工的工资调整及奖金。显然,员工的奖惩制
度按季度并且最长按年度进行考核,陈良正2019年工资、奖金都不受影响,年度考核也己完成,但南高齿公司在2020年1月份对2019年11月份的陈良正考勤进行追加处罚,缺乏合理性及合法性。4、南高齿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本意系经济性裁员。5、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己连续在南高齿公司工作达14年,因下班前的两次代打卡而被直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方式开除且未有任何经济补偿不合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陈良正的上诉请求。
     南高齿公司辩称,1、其在一审中提交的工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能够证明《员工手册》是由工会组织开会并由工会职工代表讨论后通过,根据员工手册确认函,陈良正已经收到了《员工手册》,且在收到后从未向就《员工手册》的内容提出过异议。2、《员工手册》的内容合理合法,《员工手册》两处都对代打考勤有明确一致的规定,只要出现代打考勤的情形,就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代打考勤与不打考勤及旷工不是一回事,代打考勤破坏的是考勤管理制度,也是弄虚作假和不诚信的行为。3、陈良正所提及的考核和违纪处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4、南高齿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与所谓的裁员没有任何关系。最后,陈良正作为老员工,更应知道《员工手册》的内容及考勤管理规定,但仍然不遵守公司的考勤规定,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南高齿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法。综上,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良正的上诉请求。
     陈良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高齿公司1、支付2020年1月工资6076元;2、支付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休息日加班的200%的加班工资计67586元;3、支付2019年度尚未发放的年终奖金3456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7701元(13132元/月×14个月×2倍);5、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7月1日,陈良正入职南高齿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险,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陈良正的基本工资每月2020元,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陈良正在南高齿公司四分厂从事车工工作。2019年11月1日及11月19日,陈良正两次委托他人代打下班考勤,2020年1月20日,南高齿公司报经工会后作出了《关于四分厂部门员工陈良正违纪处理的通告》,声明陈良正于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19日委托他人代打下班考勤,影响极其恶劣,根据《员工手册》8.1.3条款的规定,此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予以解雇,并解除劳动合同。陈良正不服,于同年3月5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仲裁委作出终结审理决定后,陈良正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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