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薇与上诉人帕艾斯电子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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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薇与上诉人帕艾斯电子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6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熠 
【审理法官】王熠 
wow永恒岛怎么去【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薇;帕艾斯电子技术(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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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薇帕艾斯电子技术(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薇 
【当事人-公司】帕艾斯电子技术(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君伟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高豆豆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君伟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高豆豆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君伟高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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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薇;帕艾斯电子技术(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对于与企业约定较高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以及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其主张加班工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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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5:05:37 
上诉人王薇与上诉人帕艾斯电子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9662号自动点击器怎么使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系王薇配偶)。
     上诉人(原审被告):帕艾斯电子技术(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INGOBAUERSCHMIDT,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伟,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豆豆,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薇因与上诉人帕艾斯电子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艾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熠依法适用独任制,
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王朝,被上诉人帕艾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伟、高豆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帕艾斯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4日工资1177元(以2019年9月的工资32000元作为基数)、支付2019年10月15日至27日的病假工资10593.10元(以2019年9月的工资32000元作为基数)、加班工资7625元、5个月期待通知金160000元。上诉及答辩事实与理由: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薇可以享受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高于《员工手册》。从帕艾斯公司的系统来看,领导对王薇的加班和换休都进行了审批,即认可存在加班。王薇从未签收过《员工手册》,帕艾斯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签收页系伪造。2.双方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帕艾斯公司与王薇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给予5个月的解除合同通知期,并没有协商一致这一前提条件,故无论以何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另外支付该补偿。3.王薇在(2020)苏0191民初952号案件中陈述的“10月14离职了”是王薇看到的解除通知上的时间,但对此并不认可,并在该案庭审中陈述“病假期没有结束,应该到2019年10月27日”。4.一审判决认定帕艾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发邮件并非《员工手册》的禁止行为,也未对帕艾斯公司造成任何影响。现任管理层违法违纪事实清楚,王薇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理应将公司现
状及存在的运营风险如实汇报给德国领导层,这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行的行为,并非投诉。邮件中涉及的德国CEO、CFO、COO均是王薇在工作中的直接汇报对象,《员工手册》第35页投诉程序明确规定即使一般员工亦可以向总经理直接申诉,王薇作为财务经理当然有权利向高层反映。5.已经生效的(2020)苏0191民初952号判决书并未采纳帕艾斯公司所谓多付病假工资的主张,故帕艾斯公司是否多发工资与本案无关。帕艾斯公司在2019年9月、10月病假工资均按照原工资的80%发放,同一个错误不应当连续出现两个月,且帕艾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计算工资失误人员进行了处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王薇的上诉请求,驳回帕艾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帕艾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薇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上诉及答辩事实与理由:1.2019年7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结构,考虑到王薇此前无人事管理经验,帕艾斯公司决定不再由王薇负责人事工作,但维持其职级及工资水平不变。但王薇此后多次未按直属上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认可管理层对工作时间和工作计划的变更,推脱安排的工作且拖延完成,并逐渐演变成了与帕艾斯公司新任管理层的单方面角力。基于其恶劣的工作表现,帕艾斯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依据《员工手册》给予其记大过处分。但王薇非但未有任何工作改进,反而无视帕艾斯公司对于投诉渠道和流程
的规定,直接向德国股东高层发送不实邮件,诬陷现任管理层存在多项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了帕艾斯公司的正常管理和运营,还向公司员工发了邮件,公开激化和宣扬与高层矛盾,给公司管理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帕艾斯公司《员工手册》第35页中对于员工投诉程序有明确的规定,王薇未按投诉程序直接发邮件公开与管理层矛盾,侵害了帕艾斯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帕艾斯公司据此通过法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不应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2.由于此前计算病假工资时存在错误,导致未按帕艾斯公司规定的病假工资(即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支付,而是按照王薇正常工资的80%予以支付,该部分多发的工资应当与法院判决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进行冲抵。3.一审法院关于加班费、代通知金以及不支付2019年10月15日至27日病假工资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王薇作为帕艾斯公司原财务人事经理不进行打卡考勤,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不享有加班工资,这一认定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支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加班工资主张的指导意见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的规定仅限于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特定情况下的无过错解雇,补充协议也没有约定如一方未提前5个月通知将承担什么样的违约后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是2019年10月14日,此后双方之
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薇要求支付2019年10月14日之后的病假工资缺乏事实基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帕艾斯的上诉请求,驳回王薇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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