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宁与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730号
【审理程序】那些最煽情的电影情节都说爱能超越生死离别二审
【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
【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宁;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
青海旅游景点【当事人】徐宁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宁
【当事人-公司】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银芳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谢雨娟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李正武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渠敬利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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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宁
【被告】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徐宁的劳动报酬为年薪制,工资标准为3480元/月、津贴5220元/月、目标任务奖基数45600元/年(目标任务奖按照被告考核办法,结合徐宁岗位职务、公司整体业绩、徐宁业绩所做出的考核结果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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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旅游景点【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宁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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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宁于2003年8月入职华浦高科公司工作,末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约定徐宁从事华浦高科公司指定工作,实际为生产部负责人,承诺可接受外派或调动到苏宁环球集团和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所在城市工作。徐宁劳动报酬为年薪制,工资标准为3480元月、津贴5220元月、目标任务奖基数45600元年(目标任务奖按照华浦高科公司考核办法,结合徐宁岗位职务、公司整体业绩、徐宁业绩所做出的考核结果确定)。华浦高科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徐宁应严格遵守执行。徐宁确认:华浦高科公司和工作地所在公司制定以及苏宁环球集团和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均视为华浦高科公司的规章制度,徐宁均应遵守。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张贴、邮件发送至徐宁工作邮箱、公司EWP系统中发布、学习、培训等方式。徐宁在签订合同时已仔细阅读并明了华浦高科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须知、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薪酬制度、岗位异动作业指引、试用期与转正管理流程、绩效考核制度、员工奖惩制度、行政处分与处分管理制度等。徐宁承诺如违反,自愿按照规章制度接受处理。合同第九章,本合同的解除第3条,凡徐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华浦高科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徐宁
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支付徐宁任何经济补偿金及赔偿:……(6)严重违浦高科公司规章制度的……。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徐宁工资发放的形式,徐宁陈述每月发放工资80%、年终发20%,徐宁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15)浦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查明华浦高科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概况"3.2.1薪酬结构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中层管理人员每月发放岗位工资的80%,年底发放剩余年薪20%。华浦高科公司对徐宁陈述的意见有异议,华浦高科公司提供了年度目标任务一次性发放明细表和绩效管理办法、徐宁20某某年7月工资明细表,年薪制员工第二季度发放25%,第四季度发放75%。华浦高科公司陈述年度目标任务奖金自2018年开始实施。徐宁对华浦高科公司提供的7月工资明细表不认可。根据徐宁、华浦高科公司双方末期劳动合同约定,徐宁劳动报酬为年薪制,工资标准为3480元月、津贴5220元月、目标任务奖基数45600元年。华浦高科公司提供的徐宁7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中扣款2287.36元,并标明暂扣应发工资6483.46元,华浦高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作出扣款和暂扣徐宁工资的依据,故对华浦高科公司提供的该工资明细表不予确认。徐宁提供的判决书查明的内容不能改变其与华浦高科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徐宁关于工资发放形式的陈述不予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徐宁自2018年开始进行目标任务考核,应当适用华浦高科公司的相关考核办法,故对华浦高科公司陈述绩效工资半年发一次,上半年发25%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徐宁诉请华浦高科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7月工资22500元。徐宁合同约定目标任务奖为45600元,根据华浦高科公司的绩效管理办法,徐宁1-6月份应得目标任务奖45600元×25%=11400元(含税),华浦高科公司应支付徐宁7月份工资9120元÷21.75天×18天=7547.58元。对徐宁诉请华浦高科公司支付2018年6、7月高温补贴480元。华浦高科公司认为,徐宁系高层管理人员,工作岗位不属于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的情形,不符合享受高温费条件。因徐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徐宁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对徐宁诉请华浦高科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5000元。华浦高科公司认为,徐宁担任酷柯建材监事的情形已严重违纪,徐宁辩称其不知其为酷柯建材监事不符合常理。徐宁无法解释酷柯建材没有车辆维修业务,仍接受该公司报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苏宁环球集团和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均视为华浦高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对徐宁关于《员工奖惩作业指引》和《违纪行为责任库》、绩效管理办法、苏宁环球集团工会关于解除与徐宁合同的批复不适用徐宁的意见不予采纳。徐宁担任酷柯建材的监事,系在业务单位任职,且接受该公司的报价,实际已触犯了华浦
高科公司的利益。徐宁的行为已违反了《违纪行为责任库》的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华浦高科公司以徐宁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徐宁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对徐宁要求华浦高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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