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亚松、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贾亚松、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0 
网页自动关闭是怎么回事诺贝尔奖没有哪项【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8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静旻费长城郝静静 
【审理法官】吴静旻费长城郝静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贾亚松;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贾亚松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贾亚松 
【当事人-公司】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峰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峰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峰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贾亚松 
【被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贾亚松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围绕上诉请求和理由,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贾亚松是否构成无故旷工。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管辖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南京公司明博小镇部门9月签到表9月1日至4日,贾亚松上下班时间一栏均填写“借”。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2020年10月10日发放贾亚松9月份工资9406.63元(包括中秋、国庆1000元)。再查明:马鞍山明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办行政人事部于2020年9月8日向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发出《函告》,内容:“根据明发集团总裁指示,明发芜湖房地产公司划归明德公司管辖,芜湖项目需紧急交付。我司鉴于该项目情况不熟悉且缺乏交付经验,紧急抽调金地物业南京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明博小镇项目现场负责人贾亚松同志支援明发芜湖公司,支援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20
20年9月6日,我司予以确认。……在后续交付过程中我司将继续进行借调,直至交付结束。望金地物业南京公司予以我司工作支持!望金地物业南京公司行政人事部获悉该事项!如你部需要完善任何手续,待我司项目交付结束后补办”。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签收了该份《函告》。 
1毫米等于多少微米【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围绕上诉请求和理由,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贾亚松是否构成无故旷工。2.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一、二审查明,贾亚松担任明发明博小镇现场负责人。贾亚松接明发明博小镇地产总经办通知,于2020年8月29日-2020年9月6日至芜湖春谷熙岸项目现场支援。2020年9月2日,贾亚松向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的人事经理黄荷娟发送邮件报备,并告知如有疑议请与明发明博小镇地产总经办沟通。同日黄荷娟回复邮件。按照黄荷娟邮件要求,2020年9月8日马鞍山明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办行政人事部向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发出《函告》,确认贾亚松支援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2020年9月6日,并提出在后续交付过程中将继续借调,直至交付结束。如需要完善任何手续,待项目交付结束后补办。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予以签收。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贾亚松不构成无故旷工,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无故旷工一般是指无正当理由的旷工行为,贾亚松到业务合
作单位马鞍山明德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支援,于事中向单位进行报备,其本意是为了加强双方合作关系,并非无正当事由旷工;第二,马鞍山明德置业有限公司在事后发函对借调行为予以确认,并表示在后续交付过程中将继续进行借调,直至交付结束,如果需要完善任何手续,待项目结束后补办。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接到该函后,并未向马鞍山明德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或者发函要求补办手续,应当视为其接受马鞍山明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函告意见,即于项目结束后补办手续。第三,贾亚松2020年9月1日至4日考勤时间载明“借”,2020年10月10日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全额发放9月份工资。综上,本院认为对贾亚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无故旷工。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贾亚松不属于无故旷工,故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支付贾亚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贾亚松在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应向贾亚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920元(9230元/月×2年×2倍)。    综上所述,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造成本案查明事实发生变化,贾亚松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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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亚松年休假工资差2546.21元、休息日加班费848.74元,合计3394.95元”;    二、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亚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贾亚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1:58:15 
【一审法院查明】镇江中考查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日,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与贾亚松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约定贾亚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固定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月工资9230元。同日,贾亚松签收《新进员工签收单》,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7.5小时。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年度内连续旷工达到3天,属于重大违纪行为,除扣发工资外,不予参加年度奖金(或其他奖金)及福利分配,同
时公司将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申请休假者需填写《假期申请单》,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部相关人员审核休假资格后办理审批。任何休假申请经批准后,均应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部备案。事假:员工请事假,应在休假前或休假后(仅适用于处理突发事件)填写请假单按有关规定审批。此后,贾亚松被派至马鞍山南片区××镇担任现场负责人。贾亚松的工资已支付至2020年10月。2020年9月2日16:38,贾亚松向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的人事经理黄荷娟发送邮件:主题是关于明发明博小镇现场负责人贾亚松支援芜湖春谷熙岸相关事宜。尊敬的公司领导,您们好!接明发明博小镇地产总经办通知,本人于2020年8月29日至芜湖春谷熙岸项目现场支援具体结束时间约为2020年9月6日,如有疑议请于明发明博小镇地产总经办沟通。特此报备。同日17:32,黄荷娟回复邮件:贾经理,您好!芜湖春谷熙岸项目非我司管辖项目,如地产需要我司人员支援,请地产方出具联络函至公司,说明支援事由以及费用结算问题。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地产联络函,请您正常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出勤,如未出勤将按照旷工处理。请知悉!贾亚松于2020年9月6日返回岗位。2020年8月29日至9月6日期间,除去8月29日、30日、9月5日、6日4天休息日外,贾亚松缺勤天数为5天。2020年10月28日,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向南京市总工会邮寄《告工会通知书—拟与贾亚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日,金地物业南京分
公司向贾亚松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贾亚松。任职期间未能勤勉尽责,管理松懈,基础工作薄弱,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较差,不符合任职要求;且在2020年8月31日-9月4日期间未提前按公司要求履行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鉴于以上,现正式通知你,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在2020年10月31日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后果将由你个人承担。另查明:2019年4月24日,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金地物业管理集团南京金地物业公司管理专业序列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五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其中对请事假制度未作修改。又查明:2020年12月7日,贾亚松向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劳动经济补偿46600元;2.支付剩余年假和国庆加班合计7天的费用2965元;3.支付2020年9月-10月的车辆补贴2400元;4.支付在职期间的社商利润提成2548元+6000元;5.支付工作期间的招待费用850元;6.支付年终奖3万元;7.支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8.撤销对贾亚松的不正确的指控并当面道歉。2021年1月4日,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马博劳人仲案字(2020)第78号仲裁裁决:一、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支付贾亚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920元、年休假工资差额2546.21元、休息日加班费848.74元,合计40314.95元;二、驳回贾亚松其他仲裁请求。金地物业南京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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