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与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孩子上幼儿园哭怎么办【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2
【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103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倪明荣;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倪明荣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倪明荣
【当事人-公司】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德传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张瑜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德传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张瑜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德传胥家山张瑜
【代理律所】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党的誓词雷锋原名叫什么【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赫子铭家庭背景【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倪明荣
【被告】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根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的处警经过及结果对以上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虽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且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劳动者不得以履行抗辩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倪明荣未能充分证明该部分事实成立,且其于2017年12月19日担任破折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对于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倪明荣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故对于倪明荣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该部分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老年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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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02: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好的女网名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大报公司能否要求倪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赔偿及具体金额;2、倪某应否停止竞业限制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3、倪某应否支付大报公司应收账款。对于争议焦点1,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地域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倪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行为,应按约定向大报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倪某)在任职期间或离职1年内违反该条约,应向甲方(大报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整。",故倪某应向大报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至于大报公司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的主张,因其未能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超过10万元,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争议焦点2,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1年,而大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距倪某离职已超过1年,大报公司要求其停止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争议焦点3,一审法院认为,倪某离职时签订的承诺书,是离职时对其经手的业务,与大报公司进行的结算,其中有可能涉及到对其经手业务是否存在过错或其他问题的确认,其据此自愿为自己设立了相应的义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具有约束力,此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情形应区别对待。故对于大
报公司要求倪某按照承诺支付客户欠款38.4万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因客户欠款回款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倪某若有证据证明于法庭辩论终结后又有客户回款发生时,可向大报公司提出相应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倪某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大报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金100000元。二、倪某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大报公司欠款384000元。三、驳回大报公司对破折号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大报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二审上诉人诉称】倪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倪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上诉费用由大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错误。―、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1.大报公司未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大报公司从倪某离职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4月份,未支付过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且直到倪某前去索要时,大报公司仍然坚称“在我们平时发的提成中有体现",大报公司从未想过发放竞业限制
补偿,却仍要求倪某遵守竞业限制规定。2.李旺递交的《竞业限制解除通知书》有效。2018年4月6日,李旺将其与倪某的竞业限制通知书送往张伟处,张伟明确表示“可以,知道了",距离倪某离职已经6个月多,应当视为双方正式解除竞业限制关系。3.《劳动合同书》中竞业限制条款无效。首先,竞业限制条款加重劳动者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属于无效条款,且该条并未明确违约罚则。其次,《劳动合同书》第七条规定的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其他约定是属于并列条款,各条款对于违约事项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审将其他约定条款中的违约罚则用于保密和竞业限制属于误读。另外,劳动合同中约定倪某一个月2500元工资,却要承担10万元的赔偿,是不公平的条款。倪某认为本案判决错误在于,一是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条款意味着劳动者可直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需要采取通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等方式。另外,《公报》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刊登了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中确定了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二是竞业限制的履行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向其发放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其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公司不履行却过度苛刻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规定,是对劳动者的过度要求。三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当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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