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张翰郑爽演过的电视剧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9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俊
【审理法官】王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的区别【当事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朱庆
【当事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朱庆
【当事人-个人】朱庆
【当事人-公司】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玮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定时关闭程序【原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朱庆
【本院观点】推荐几部好看的爱情电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高速齿轮公司是否应向朱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890.08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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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高速齿轮公司是否应向朱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890.0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朱庆与高速齿轮公司已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朱庆已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朱庆具有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高速齿轮公司应当与朱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高速齿轮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朱庆发送《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同意与朱庆续签劳动合同,又于同日向朱庆发送《朱庆违纪处理通告》,认为朱庆构成严重违纪,予以解雇,并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两份文件同一天发送,前后矛盾。高速齿轮公司主张朱庆于2018年5月21日、6月19日、6月20日、6月21日四天存在迟到、早退及旷工的情形,但直到2019年5月20日才依据上述情况对朱庆作出违纪处理,对此高速齿轮公司辩称其人事部门一年仅查看朱庆本人考勤情况一次,有违常理,显然是为掩饰其拒绝与朱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本意,故一审法院认定高速齿轮公司与朱庆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无不当。因朱庆与高速齿轮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朱庆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745.42元并无异议,一审法院经计算高速齿轮公司应向朱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890.08元,本院予以维持。高速齿轮公司上诉主张不予支付朱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高速齿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速齿轮公司负担,
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33:09
上诉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梦三国军功怎么获得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8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齿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有关亲情的文章 高速齿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朱庆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根据高速齿轮公司在2019年5月20日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和违纪通知,认为两份文件存在矛盾、违背常理,进而认为高速齿轮公司在该时段解除与朱庆的劳动关系存在主观违法解除的情形。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忽略了朱庆违反高速齿轮公司规章制度及高速齿轮公司依据朱庆违纪情况作出解除通知的事实,以及两份文件作出时间的先后性和文件发送的前提背景。2019年5月20日,高速齿轮公司向朱庆发送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是为了纠正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违法向朱庆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的行为,是主观上遵守法律规定的体现。高速齿轮公司在决定与朱庆续签劳动合同后的当天,人事部考勤组员工发现朱庆在一年内有多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行为,并据此对朱庆作出违纪处罚。朱庆违纪事实确凿,高速齿轮公司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作出违纪处罚通知并不违法。违纪处罚通知与前述续签通知并不矛盾,两个文件发生有先后,都有合理缘由,也不
违背常理。此外,一审法院同时将高速齿轮公司按时向朱庆发放了2018年度年终奖的行为,作为认定高速齿轮公司主观违法解除的事实,亦缺乏关联性。从年终奖的性质及高速齿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均可体现出年终奖是对员工过去工作的评价和对未来工作的激励,具体数额及发放情况受公司运营绩效、员工绩效评估、出勤状况及在职情况等的影响,并不能证明员工没有违纪事实。以上事实仅能证明,高速齿轮公司在主观上确有与朱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图,但无法证明且不存在高速齿轮公司“主观违法”情形,高速齿轮公司依据其合法有效的管理制度对员工实施管理职能,对员工的违纪事实作出处罚,合法且合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朱庆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庆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高速齿轮公司支付其1.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克扣工资27148.98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9329.6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庆于2007年10月入职高速齿轮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约定甲方(高速齿轮公司)安排乙方
(朱庆)在生产岗位从事生产工作,工作地点南京,乙方应当提供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乙方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休息日为两天。每月18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月薪制,每月为1480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高速齿轮公司为朱庆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19年2月22日,朱庆向高速齿轮公司递交《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高速齿轮公司四分厂厂长娄桂平在该申请表中写明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4月17日,高速齿轮公司向朱庆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朱庆,你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5月31日届满,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你于2019年5月29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同年5月20日,高速齿轮公司向朱庆发《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载明:朱庆,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于2019年5月31日届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您个人的《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意见,公司同意与您续签劳动合同。请您于2019年5月31日前,前往公司人力资源部续签劳动合同,。同日,高速齿轮公司向朱庆发《关于风电四分厂部门员
工朱庆违纪处理的通告》,载明:朱庆,因2018年5月21日无故晚于规定正常上班时间60分钟以上,此情形属于无故旷工,公司给予朱庆一般违纪处理一次;2018年6月19日下班无故不打卡,公司给予朱庆一般违纪一次;2018年6月20日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无故不到岗,此情形属于无故旷工一天,公司给予朱庆一般违纪一次;2018年6月21日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无故不到岗,此情形属于无故旷工一天,公司给予朱庆一般违纪一次。朱庆的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风电四分厂部门员工朱庆基于以上违纪情形,构成严重违纪,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2.8、8.1.1、8.1.3、8.2条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解雇,并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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