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敏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9
好看的爱情喜剧电影【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6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奕炜王熠刘懿
【审理法官】袁奕炜王熠刘懿 三个火是什么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有些幸福张淑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张淑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淑敏 六年级上册语文第二单元试卷
【当事人-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旭升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孙琳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旭升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孙琳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旭升孙琳李明
【代理律所】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淑敏
【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西门子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且不存在欠付劳动报酬、差旅费等情形,张淑敏要求西门子南京分公司补发工资奖金、报销差旅费、支付业务培训费等福利、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日之后的工资、补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西门子南京分公司抗辩张淑敏在仲裁委的申请按撤诉处
理后,再诉至法院应予以驳回起诉的意见:一是张淑敏在仲裁委的两次申请,仲裁委均未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实体处理;二是仲裁委对张淑敏的申请的两次处理决定并非终局裁决;三是张淑敏诉至一审法院符合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因此西门子南京分公司上述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淑敏负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7:10:05
【一审法院查明】墙体打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淑敏于2008年7月28日入职西门子南京分公司工作,任技术工程师,双方订立劳动合同。2011年7月2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何种情况将被视为严重,相关举例将被规定在员工手册或其它公司政策中。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须互相递交的任何通知、要求、同意、批准或其它文件应以书面做出,亲自递送、预付邮资的挂号信递送到员工的住址(在本合同封面页中有,如不同于本合同封面页注明的地址,依据公司记录)或公司的法定地址,视情况而定。该合同的张淑敏签名上
一行,记载以下字样:我现确认,收到了《员工手册、包括合规帮助台信息的《西门子商业行为准则》,并将遵守各项规定。张淑敏的工资由工资8050元、固定津贴700元、交通津贴450元及每月数额不等的差旅补贴组成。2017年1月至10月,工资总收入129077元,11月工资应发数10100元,扣除因病休假工资4848元,实际应发数5425元;12月工资应发数9200元,扣除因病休假5312元,另西门子南京分公司于当月发放奖金14099.4元。2018年1月5日,西门子南京分公司向张淑敏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张淑敏违反公司中规章制度分别收到3份书面警告,已构成《员工手册》第6.4条1,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正式警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5日解除。收到解除通知后,张淑敏离开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6.3条正式警告:…3)不履行职责,或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指定工作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公司相关工作安排或指示,或无正当事由不配合同事工作的;…12)未按规定流程请假或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若在公司指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完成请假流程并提交材料,缺勤日将视作旷工并受相应的纪律处分);6.4正式解雇,1)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正式警告的(无论所涉及的违规行为是否相同);…10)偷窃、涂改、伪告、虚报、或销毁各种记录、单据或文件资料的,或实施欺骗、偷窃或其他类似不正当行为的。员工手册附件3.
5请假/请假记录1)员工如需请假必须填写申请表,病假还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1)如员工因疾病医疗不能参加工作,应立即向公司提交休假申请(提前或在第一工作日)。病假超过一个工作日,需提供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的合格医生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应在就医后第二天提交公司。4.2.2),根据中国法律,公司制定了三个病假工资方案,上司可决定适用哪个方案,全薪病假,部分薪资病假,政府方案(从病假第一天起(非因工伤),公司有权按当地机关制定的当地最低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西门子南京分公司的《年度奖金目标准则》规定,如果员工因表现不好或合规原因解雇,公司将不支付奖金。2019年1月3日张淑敏向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3月21日出具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499号《仲裁决定书》,因张淑敏未按通知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作出按撤诉处理。2019年8月30日,张淑敏又向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以张淑敏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事由,作出宁宁劳人仲不受字[2019]第2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淑敏收通知书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经双方核实,西门子南京分公司应为张淑敏报销的出差交通费为1651元。西门子公司认可张淑敏主张的出差天数共计16天,分别为2017年9月17日至25日出差5天,2017年10月10日至13日出差3天,2017年10月15日至20日出差5天,10月22日至25日出差3天,对于张淑敏主张的差旅补贴按照180元/天的标准
计算,西门子南京分公司亦没有异议。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并有证据在卷为凭,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西门子公司解除张淑敏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二、张淑敏主张的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淑敏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西门子南京分公司解除与张淑敏的劳动合同违法,撤销西门子南京分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擅自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补发张淑敏被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补缴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张淑敏已经缴纳的保险款项应当退还本人)至劳动合同解除日止,补发2016年度至2017年度的年度目标奖金14099.40元,返还张淑敏企业年金公司缴纳部分的全部款项,支付张淑敏经济赔偿金294940元(14747元/月×10年×2倍),支付张淑敏通信费1000元,支付张淑敏差旅补贴2880元、交通费2278元、住宿费6352元(397元/天×16天),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西门子南京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利用用工单位的优势,擅自制造两次警告,其中一次没有有效送达、警告内容均与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无关,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违反;以形式
上的两次警告,擅自单方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不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是对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理念的损害;同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的通知工会程序,程序违法,应当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始无效,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被无效解除之日起的劳动报酬应当享受,其工资标准应依照原工资标准补发,并为上诉人补缴相应社会保险(上诉人已经缴纳的,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相应损失);同时,上诉人已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解除,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工资标准二倍的经济赔偿金294940(14747元/月×10年×2倍)元。2.上诉人主张的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共5个月的手机通信费1000元(200元/月),系员工的福利待遇,不能以员工使用手机次数的多少、使用时间的长短等来衡量与调整,也不属人民法院“酌情裁量”的内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400元,于法无据,应予调整。3.上诉人主张在工作期间出差产生的差旅补贴2880元(180元/天×l6天)、交通费2278元、出差住宿费6352元,有相关发票等为凭,该费用系上诉人为完成被上诉人安排的工作而实际垫付的费用,应以票面确定的数额全部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一审法院认定住宿费仅发生2383.6元无事实依据,应予纠正。另外,一审案由确定不当,诉的合并审理程序违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
重审。 综上,张淑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什么时候是圣诞节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