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亚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斛珠夫人
马鞍山旅游景点大全【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9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亚
【当事人】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亚
【当事人-个人】杨亚
【当事人-公司】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小薇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小薇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小薇
【代理律所】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杨亚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永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杨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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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永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杨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永和物业公司主张杨亚存在考勤弄虚作假、在办公场所组织聚众赌博的行为,故依据员工手册第2.4条及员工奖惩制度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永和物业公司解除与杨亚的
劳动合同前,未将理由事先通知工会,也未在一审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因此,永和物业公司解除与杨亚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向杨亚支付赔偿金。一审判令永和物业公司支付杨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26.2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永和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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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从此心里永远有个你上诉人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亚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7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薇,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和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和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永和物业公司无需支付杨亚经济赔偿金。事实与理由:永和物业公司系合法解除与杨亚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1.杨亚存在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杨亚作为考勤管理员,却伙同他人进行虚假考勤,且与他人在办公区域打牌赌博,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永和物业公司据此解
除与杨亚的劳动关系合法。2.法律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杨亚进行虚假考勤、组织聚众赌博,永和物业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考勤管理制度等对其进行惩处,符合立法精神与本意。一审判令永和物业公司支付杨亚赔偿金,既不利于永和物业公司正常的经营及管理,也不利于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
杨亚答辩称:1.永和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杨亚存在赌博行为。杨亚未占用工作时间打牌,且无行政机关对其打牌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朋友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属于违法行为。2.无证据证明杨亚存在虚假考勤行为。杨亚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存在早上不经过公司而直接出去办事即外勤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杨亚委托同事打卡,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便永和物业公司认为此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此行为也仅属于丙类过失,应降职处理。3.无证据证明杨亚的行为达到严重违纪程度。永和物业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将赌博、变相赌博和嫖娼等并列作为开除情形。但杨亚与朋友打牌的行为,不属于赌博。而且,永和物业公司主张杨亚存在的打牌及代打考勤行为,均属于偶发行为。永和物业公司无法证明杨亚存在严重主观过错,且该些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4.永和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程序违法。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
2022年几点入伏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本案中,永和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开除杨亚前已通知工会,也无证据证明永和物业公司已补正了告知程序。因此,永和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与杨亚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杨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永和物业公司支付杨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025元(4935元/月×15个月)及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8916元(2020元/月÷21.75天×8天/月×12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杨亚于2012年8月入职永和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在南京市江宁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2019年7月30日,杨亚与项目经理潘宁霞及他人在办公区域赌博,被人举报至公司主管部门。同年9月3日,永和物业公司以杨亚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年9月18日,杨亚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永和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工资及2019年8月工资。仲裁委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4585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杨亚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永和物业公司提供工资明细及考勤表用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杨亚工资,其中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分别发放工资3247.21元、4535.18元、4775.91元、4686.78元、4654.79元、3744.36元、4020.84元、3829.08元、3898.13元、3520.37元、4356.67元、4751.64元,合计50020.96元;提供员工手册、员工奖惩制度及培训学习签到表、廉洁从业承诺书、考勤管理制度,用以证明杨亚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亦规定了员工加班应申请报批后备案;提供公司监察部门谈话记录,用以证明杨亚存在在工作区域赌博以及伙同他人虚假考勤,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一审另查明,永和物业公司作出解除决定前,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永和物业公司解除与杨亚的劳动合同,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违反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应向杨亚支付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赔偿金62526.20元(50020.96元÷12个月×7.5个月×2倍)。杨亚主张超过部分,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永和物业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若因工作需要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考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杨亚未按规定履行加班申报审批手续,故对其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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