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郭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郭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皖05民终8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和平吴静旻郝静静 
【审理法官】汪和平吴静旻郝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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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压【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郭辉 
【当事人】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郭辉 
【当事人-个人】郭辉 
【当事人-公司】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陶福义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陶福义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陶福义  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样才能离婚
【代理律所】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歌手总决赛歌单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郭辉 
【本院观点】鉴于慧冷公司提出的第二项上诉请求未经仲裁和一审的审理,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慧冷公司应否向郭辉支付工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慧冷公司提出的第二项上诉请求未经仲裁和一审的审理,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慧冷公司应否向郭辉支付工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  本案中,慧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郭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应当支付郭辉工资;慧冷公司未能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郭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郭辉支付双倍工资;慧冷公司在郭辉工作期间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致郭辉催要无果后提出辞职,依法应当向郭辉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
慧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21: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辉于2018年9月5日进入慧冷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500元+每公里0.5元绩效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辉在慧冷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未向郭辉支付工资。经郭辉多次催要无果。郭辉于2018年10月15日离职。后郭辉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慧冷公司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3333元、绩效工资3540元及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双倍工资5155元、经济补偿金2577元。该委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慧冷公司向郭辉支付工资合计687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49.42元、经济补偿金1250元。慧冷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以致成讼。一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9月和10月,郭辉的基本工资为333
3元,绩效工资分别为2765元、739元。二审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郭辉与慧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关于未足额支付的工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慧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向郭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双方约定的郭辉的工资构成,郭辉要求慧冷公司补发工资6837元(包括基本工资3333元、绩效工资350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郭辉于2018年9月5日进入慧冷公司工作,双方最晚于2018年10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能签订,故慧冷公司应向郭辉支付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按照郭辉在该期间内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数额,慧冷公司应向郭辉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888元(基本工资2500元21.75某10天+绩效工资739元)。慧冷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郭辉出车导致,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慧冷公司在郭辉工作期间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郭辉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提出辞职,其有权要求慧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按照郭辉在慧冷公司的工作时间及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均工资标准,郭辉要求慧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77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一、驳回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辉支付工资6837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88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77元,合计1130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慧冷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不应向郭辉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判决郭辉支付车辆被扣分、等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用由郭辉承担。综上所述,慧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郭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5民终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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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某某。
香槟酒     法定代表人:董秀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福义,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慧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慧冷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不应向郭辉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判决郭辉支付车辆被扣分、等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用由郭辉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5日,郭辉到其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工作期间,多次违反交通规则,致使驾驶的车辆被扣分、,至今未予以处理赔偿。2018年10月15日,郭辉乘其安排出车时,将其车辆扣押藏匿,并突然离职,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郭辉离职后,未到其处结算工资,也拒不移交相关工作和返还财物。郭辉突然离职,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单方突然离职并扣押财物,故其也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其在郭辉离职后,通过汇款的方式支付了郭辉的工资。因此,原审判决其向郭辉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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