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道勇诉南京跨越速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何道勇诉南京跨越速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4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家明陈辉查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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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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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闰二月有什么忌讳和讲究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何道勇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履行地举证不能的后果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即用人单位南京跨越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且上诉人提交的初步起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何道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9:36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何道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20)苏0191民初432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第一,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而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原审法院未能进行审查,即将举证不能的后果分配由上诉人承担,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问题,原审法院应予调查。第二,被上诉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地址在南京市溧水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可以其登记地为住所,而工商部门登记的地址实为南京跨越速运有限公司的登记地,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网页介绍上即显示其总部在南京市江宁区,经联系也可证实此地为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该地亦属于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何道勇诉南京跨越速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14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道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道勇因诉南京跨越速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道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20)苏0191民初432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第一,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而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原审法院未能进行审查,即将举证不能的后果分配由上诉人承担,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问题,原审法院应予调查。第二,被上诉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地址在南京市溧水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可以其登记地为住所,而工商部门登记的地址实为南京跨越速运有限公司的登记地,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网页介绍上即显示其总部在南京市江宁区,经联系也可证实此地为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该地亦属于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辞旧迎新的励志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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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即用人单位南京跨越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且上诉人提交的初步起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何道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周家明
审判员 陈 辉
审判员 查 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紫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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