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震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六合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的...
上诉人郭震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六合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5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雒继周 
【审理法官】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震;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六合分中心 
【当事人】郭震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六合分中心 
【当事人-个人】郭震 
【当事人-公司】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六合分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茆延俊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茆延俊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茆延俊 
【代理律所】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英语四级写作模板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震 
【被告】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六合分中心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力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亦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郭震对2019年2月16日,其在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进行纪律作风整顿动员晨会上,对中队长朱兴文的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认为是体罚,引发其他队员的哄笑并对朱兴文的讲话效果产生了影响及2019年2月1
7日,郭震因迟到与有管理其权限的朱兴文产生言语冲突的事实不持异议,郭震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影响了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的工作秩序,违反了郭震签收的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作为劳动者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尽职履责。而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作为为金融机构押运金融资金、有价证券等实行军事化管理的单位,对员工管理及工作秩序具有更严格要求,鉴于郭震的上述行为,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认定郭震系严重违纪并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解除与郭震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郭震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郭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折纸玫瑰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9:47: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郭震入职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从事护卫押运工作。郭震与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共签订过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4年12
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2016年4月8日,郭震因不爱护车辆设备,被认定违规,扣当月考核10分。2016年9月23日,郭震因勤务期间在车内玩手机,被认定违规,扣当月考核5分。2017年5月24日,郭震在农行南京六合支行营业部护送款包过程中未将款包护送至银行通勤门内,被认定违规,扣当月考核10分。2017年11月3日,郭震因迟到,被认定违规,扣考核10分。2018年5月8日,郭震因不服从管理、着装不整,被认定违规,扣考核5分。    2019年2月27日,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以郭震2019年2月16日、17日两次严重违反单位员工手册规定,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五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郭震的劳动关系。郭震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为3400元。    2019年11月15日,郭震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月6日,该仲裁委作出宁六劳人仲案字(2019)第542号仲裁决定书,终结了本案的审理。郭震遂诉至一审法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违规通知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书、宁六劳人仲案字(2019)第542号仲裁决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金盾押运六合分
中心以郭震2019年2月16日、17日两次严重违反单位员工手册规定,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五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郭震的劳动关系。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提供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发放登记表、学习单位规章制度签到表、(2015)宁民终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郭震经质证,对员工手册予以认可,对(2015)宁民终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对员工手册发放登记表、学习单位规章制度签到表的签名予以认可,但认为表格载明的日期为2012年,而郭震入职时间为2014年12月,故不能达到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的证明目的。虽然员工手册发放登记表、学习单位规章制度签到表的载明日期与实际入职时间不符,但其仅是证据的部分表现形式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证明力,且郭震确认上述表中的签名确系其本人所签,故上述证据已经能够证明郭震知晓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员工手册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核实了(2015)宁民终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确系真实存在。该民事判决书认定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的《规章制度汇编》经过了民主程序,能够将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使用的《规章制度汇编》即为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的《规章制度汇编》,郭震在谈话笔录当中对此亦予以了认可。郭震认为,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应当以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的《规章制度汇编》为基础,经过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自己员工大会讨论修改通过后
刷图狂战加点才能适用于郭震。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当然适用于其分公司。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作为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承担。根据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的原则,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的《规章制度汇编》应当也适用于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员工手册属于《规章制度汇编》内容之一,故员工手册可以作为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关于郭震2019年2月16日、17日是否属于两次严重违反单位员工手册规定的行为。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系金融机构押运金融资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票据的特殊单位,为确保押运安全,其实行的是军事化管理。因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单位的性质特殊,员工更应当履行好忠实勤勉义务,应当更加严格遵守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的规章制度,以维护好正常的军事化管理秩序。本案中,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中队长朱兴文在2019年2月16日晨会上要求队员着装持要规范,否则训练一个小时。郭震对此不屑,开玩笑的认为是体罚,并引发了周围队员的哄笑。郭震自认对中队长朱兴文的讲话效果产生了影响。2019年2月17日,郭震又因上下班时间的问题,与中队长朱兴文产生了
言语上的冲突。郭震承认中队长朱兴文有权限管理郭震。综上,郭震的上述行为已经符合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聚不到岗的,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因此,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以郭震2019年2月16日、2月17日两次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五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郭震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解除与郭震的劳动关系是否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提供了关于解除郭震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予以证明。郭震经质证,认为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没有工会,该请示也是后补的,且认为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富云没有签字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该请示加盖了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工会委员会的公章,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至于法定代表人张富云有无权利在工会的批示上签字,并不影响该请示的效力。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    综上,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解除与郭震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对于郭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
2020教资下半年报名时间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震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予以免收。 
离别歌词【二审上诉人诉称】郭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郭震与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按照每月34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3月至法院判决之日的工资。事实和理由:1、郭震2019年2月16日、2月17日并无严重违纪行为。2019年2月16日,晨会快结束时,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中队长朱兴文说“如果发现有人持姿势不标准,我将罚他在金库门口站一小时"。郭震提出罚站是否属于体罚,是否违反劳动法的异议,属于对劳动者权益的正当申辩,不属于违纪行为,其针对的是体罚行为而不是纪律作风整顿,不是无理取闹更没有影响到工作秩序。2019年2月17日,因学校开学第一天导致道路堵塞,郭震迟到了2分钟,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可以依据员工手册进行扣分处理。但是朱兴文反复向郭震提问应该何时出车,郭震是按照车长通知的时间出车,朱兴文越过车长直接问郭震何时出车,将本应对车长的管理行为施加给郭震,故意引发矛盾。郭震在此之后,依旧完成了押运任务,并未拒绝到岗也未影响工作秩序。2、郭震自2019年2月16、2月17日被朱兴文批评至2019年2月21日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与郭震谈话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期间,郭震工作状态正常,并未对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造成损失或者影响工作秩序。综
上,金盾押运六合分中心解除与郭震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郭震的上诉请求。    综上,郭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郭震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六合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65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六合分中心,住所地六合区经济开发区(蒋湾村)。
>分付怎么开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