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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张荣与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圣节是哪一天【审结日期】2021.07.16 
【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19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钱泊霖王吉美罗勇 
【审理法官】钱泊霖王吉美罗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荣;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开店程序张荣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荣 
【当事人-公司】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飞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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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刘飞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张杰我想【代理律师】刘飞 
【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荣 
【被告】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张荣的工资标准,张荣主张其外派至远创公司,由于工作岗位的调整,自2018年12月开始,月工资标准增加了5000元,创能公司辩称该两笔5000元系搬家补贴,双方仍应按原工资标准履行,对此本院认为,创能公司所述连续两个月按同一标准发放搬家补贴的抗辩主张不合常理,该款的发放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且结合张荣工作岗位的调整等实际情况,本院对张荣关于因工作岗位的调整公司将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0000元/月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一审法院所作认定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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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张荣的工资标准,张荣主张其外派至远创公司,由于工作岗位的调整,自2018年12月开始,月工资标准增加了5000元,创能公司辩称该两笔5000元系搬家补贴,双方仍应按原工资标准履行,对此本院认为,创能公司所述连续两个月按同
一标准发放搬家补贴的抗辩主张不合常理,该款的发放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且结合张荣工作岗位的调整等实际情况,本院对张荣关于因工作岗位的调整公司将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0000元/月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一审法院所作认定予以纠正。鉴上,张荣主张的工资差额期间为2019年2至2020年6月,工资差额为85000元(17个月×5000元/月)。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因创能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张荣的劳动报酬,张荣于2020年6月28日书面告知创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张荣的经济补偿金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创能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40000元(10000元/月×4个月)。  张荣关于由创能公司和远创公司承担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连带责任的主张,本案中张荣与创能公司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由创能公司外派至远创公司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于张荣与创能公司之间,为外派事宜,三方订立外派协议,约定张荣外派期间的薪酬由远创公司承担,由远创公司每月将相关费用划拨到创能公司账上,再由创能公司支付,故案涉期间工资应由远创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创能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创能公司系张荣的用人单位,其作为劳动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对张荣主张由远创公司承担此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荣的上诉请求基本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  二、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荣2019年2月-2020年6月工资差额85000元;  三、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  五、驳回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被上诉人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1:24:31 
1928张荣与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抗战中的新生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6民终19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2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科技城45栋。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
一劳永逸是什么意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林,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荣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能公司)、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6年上诉人到创能公司工作,工勤岗位;后上诉人被外派到2018年11月设立的远创公司,上诉人工作由公司筹建转换为项目建设,担任项目专员,薪酬由远创公司发放,工作地点为如东县洋口镇,2019年2月起远创公司管理出现分歧,运营逐步陷入混乱,与上诉人约定的10000元/月薪酬,仅发放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上诉人离职时合计欠薪85000元,对此上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以证据不足,未确认上诉人月工资为10000元,所作认定错误;一审就远创公司支付上诉人两个月5000元,采信被上诉人的说法,认定为补贴没有依据;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依法支持经济补偿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创能公司、远创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张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创能公司、远创公司支付2019年2月-2020年6月工资差额8500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10000元/月×4个月)。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1、创能公司、远创公司支付2019年2月-2020年6月工资差额85000元;2、创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远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张荣至创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创能公司安排张荣在工勤岗位从事市场工种工作。后,张荣接受创能公司安排至远创公司工作。张荣工作期间的工资,除2018年12月-2019年2月间工资由远创公司支付,其余工资均为创能公司支付,张荣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均由创能公司缴纳。张荣的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载,远创公司曾在2019年1月30日向张荣转账两笔,一笔为4672元(摘要:12月工资),一笔为5000元(摘要:补贴);2019年2月28日向张荣转账两笔,一笔为5000元(摘要:补贴),一笔为4671.85元(摘要:工资);2019年3月22日转账一笔,金额为4509.85元(摘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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