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章平与被上诉人南京宁荣斯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下元节是什么节日(2020)苏01民终103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熠
【审理法官】王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章平;南京宁荣斯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章平南京宁荣斯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章平
【当事人-公司】南京宁荣斯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巢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巢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文哲巢军
【代理律所】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章平
兵斗者皆阵列在前【被告】南京宁荣斯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母亲节的句子简短
【本院观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青、黄涛在溧水114网站上发布的招聘广告并未明确用人单位系宁荣斯通公司,仅陈述了工作地点,王
青、黄涛并未明确表示自己系宁荣斯通的工作人员并代表宁荣斯通公司招聘员工。章平与宁荣斯通公司之间也未就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进行商谈。章平所加入的由黄涛建立的亦名为“柘塘兼职”,未明确用人单位为宁荣斯通公司,且从名即能看出工作性质为兼职,而非建立一般的劳动关系。因此,章平与宁荣斯通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章平上诉主张与宁荣斯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章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发光的碎片【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1:50:21
上诉人章平与被上诉人南京宁荣斯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0317号
市场调研方法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宁荣斯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平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宁荣斯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荣斯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熠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平,被上诉人宁荣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章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予以改判支持章平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宁荣斯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王青系宁荣斯通公司的员工,黄伟是宁荣斯通公司的车间主任,负责对章平进行管理,章平发生工伤事故时,黄伟也在场。2.宁荣斯通公司在章平入职时未告知系为他人工作或被其他人雇佣。章平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宁荣斯通公司工作,不管是否是委托他人招聘,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均应当由宁荣斯通公司承担。因章平在较短时间内受伤,没有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系宁荣斯通公司的责任。工资由其他人给付也是宁荣斯通公司用工不规范造成的,不能证明双方没有劳动关系。3.承包协议只在王青和宁荣斯通公司之间有效力,且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承包,也未告知章平。4.章平在实际工作中受宁荣斯通公司的支配,管理,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章平使用的机器系宁荣斯通公司所有,劳动工具、场所由宁荣斯通公司提供,章平从事的是宁荣斯通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主营业务,且实际接受宁荣斯通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章平系为王青或黄涛工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章平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宁荣斯通公司答辩称,1.本案系因疫情的突然爆发导致外地员工无法到岗,为了保障生产,采用了外包的方式将停工企业的员工利用起来,这是在特定时期、特定目
的下的应急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2.从章平与黄涛之间的招人商谈经过来看,系提供临时性的服务,而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报名的方式是在(柘塘兼职),劳动报酬也是按照小时来进行商谈,没有涉及每天的工作时间、每月休息时间、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待遇。3.王青虽然在宁荣斯通公司向当地政府申报的复工名单中,但不能证明王青与宁荣斯通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也不能推断出王青有资格代表宁荣斯通公司进行招聘。4.章平接受王青和黄涛的指挥和领导,由黄涛的妻子带领进行工作,黄伟只是对机械进行操作示范,并不对其进行管理和领导,其工资也是由黄涛发放,章平不能越过黄涛向宁荣斯通公司主张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语录 励志 章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章平与宁荣斯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宁荣斯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新冠疫情于2020年1月份爆发,2020年2月宁荣斯通公司获得政府批准复工,但因公司部分外地员工无法返回公司上班,宁荣斯通公司王青询问其能否在当地人到公司帮忙,王青提出按20元/小时的价格寻临时工,宁荣斯通公司予以同意,双方于2020年2月24日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宁荣斯通公司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加工业务
承包给王青,由其招聘计时工,按20元/小时计价。后王青到案外人黄涛,要求其寻工人,双方约定谁人谁支付工资。2020年2月27日,章平通过黄涛在114网上的招工信息与其进行联系要求报名,薪资为17元/小时,187元/天,黄涛并告知其工作地点,28日章平自行前往工作地点即宁荣斯通公司,进入公司后由王青的妻子带领进入车间,并由宁荣斯通公司车间主任黄伟安排至操作岗位,工作至晚8时左右,因操作问题,章平手指被机器压伤,后被送医。29日,章平与黄涛联系要求其支付工钱,黄涛向其支付了187.5元。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