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旗鱼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严佳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奚梦瑶个人资产【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7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雒继周
【审理法官】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旗鱼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严佳
【当事人】旗鱼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严佳
【当事人-个人】严佳
【当事人-公司】旗鱼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天竺葵扦插【原告】旗鱼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严佳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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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亦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旗鱼公司是否应支付严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旗鱼公司主张其已向严佳支付了案涉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严佳对此不予认可,故旗鱼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旗鱼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严佳支付了案涉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旗鱼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对旗鱼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猜的拼音2022-08-16 20:12: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严佳与旗鱼公司签订有三期劳动合同,时间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总计三年。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届满前,旗鱼公司决定不与严佳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期满后终止。 严佳在职期间每月应发工资为4000元,实发工资为3643.50元,自2019年10月起旗鱼公司未再向严佳发放过工资。严佳主张欠付工资金额为8153.46元,旗鱼公司对此无异议,陈述其未支付工资的原因系公司经营困难。 严佳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16年10月中下旬,但仅是口头陈述,未提供任何证据,旗鱼公司亦不认可。 严佳于2019年12月26日向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因其不同意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故该委于2020年1月6日作出宁建劳人仲确字【2020】3号受理确认书,严佳遂诉至一审法院。 以上事实由受理确认书、劳动合同、证明等证据以及严佳、旗鱼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严佳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旗鱼公司支付2019年10月份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的工资8153.46元,旗鱼公司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严佳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旗鱼公司
七律长征诗意支付经济补偿金12074.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之精神,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之精神,结合严佳三年的工作期限,旗鱼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3449.86元/月×3=10349.58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旗鱼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严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的工资8153.46元;二、旗鱼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严佳经济补偿金10349.58元;以上两项合计18503.04元。三、驳回严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二审上诉人诉称】旗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严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已经发放,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旗鱼公司的上诉请求。 综上,旗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旗鱼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严佳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qq交友宣言(2020)苏01民终77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旗鱼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旗鱼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
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旗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军,被上诉人严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旗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严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已经发放,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旗鱼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严佳辩称,旗鱼公司并没有支付案涉相关款项,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旗鱼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严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旗鱼公司1、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工资8153.46元【3643.50元/月×2月+(4000元/月÷21.75天×7天)-420.89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2074.51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3449.86元/月×3.5);3、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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