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东昌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牙疼怎么办 立刻止疼妙绝招【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3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耽美连城蔡晓文
【审理法官】蔡晓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姚东昌
【当事人】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姚东昌
【当事人-个人】姚东昌
【当事人-公司】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静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李莉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沈荧莹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静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李莉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沈荧莹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静李莉沈荧莹
【代理律所】描写火的词语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送什么礼物给男朋友【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姚东昌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客观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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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
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江南环保公司上诉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江南环保公司据以解除与姚东昌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为未经姚东昌核实确认的仓库盘点数据,且该盘点结果系江南环保公司的工作人员作出,也并非第三方作出的结论,该结论不具有客观性,故一审据此认定解除事由不成立,判决认定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至于江南环保公司上诉主张不予支付姚东昌工资及绩效考核工资的问题,因江南环保公司并未提供姚东昌考核不合格的证据,且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故江南环保公司应支付姚东昌2020年6月15日前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即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年终考核兑现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发放年终考核工资,因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非姚东昌造成,并非合法解除,故江南环保公司仍然应当支付相应的年终考核工资。因江南环保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应赔偿金、工资数额不持异议,仅是认为不应支付,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江南环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澳大利亚留学【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2:58:07
上诉人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东昌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13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湖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简开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东昌。
apez天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荧莹,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东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8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南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李莉,被上诉人姚东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荧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江南环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南环保公司不予支付姚东昌赔偿金60025.72元及工资49461.3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江南环保公司向姚东昌支付赔偿金错误。江南环保公司的集团公司安排江南环保公司财务部、内控部等部门
对江南环保公司仓库库存进行盘库,发现仓库管理极其混乱,账物存在严重不符,部分原材料出库无记录,大量三无产品的不锈钢材料办理了入库手续。江南环保公司仓储物流部作为仓库的直接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做好科技公司仓库的现场管理,保证账务相符,原材料进出库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验收和办理相关进出库手续。作为部门经理的姚东昌未能按照公司要求,严格管控仓库,同时也未真实汇报相关情况,给公司管理等方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严重失职。江南环保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后,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合法。2.一审判决江南环保公司向姚东昌支付工资49461.3元的判决错误。姚东昌2019年3月薪资发放调整为年薪22万元,其中80%按月发放,20%视年底考核结果发放。基础年薪部分的月工资的80%为基础月工资,于每月15日发放,20%月考评工资每月25日发放。姚东昌5、6月份考核不合格,月考核工资应不予发放。故其5月份未发放的工资应计算为22万元/12个月×60%-其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608.5元、公积金500元、5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58.8元。截止2020年6月15日,其6月工作日为10天。故其6月工资应为22万/12个月×60%/21.75×10-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608.5元、公积金500元、6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96.46元。姚东昌2020年1-6月份的考核年薪也不应发放,姚东昌为年薪制员工,年薪为22万,根据年薪协议分为基
础年薪和考核年薪,基础年薪为17.6万元,考核年薪为4.4万元,根据考核协议,考核年薪根据公司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个人年薪绩效年度考核情况,待经营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在考核年薪兑现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被公司开除的员工,考核年薪取消,考核年薪的发放依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状态以及员工的绩效考核两个方面,2020年因疫情原因,公司经营不佳,加之姚东昌存在工作失职,被公司依法开除,故其1-6月份的年薪考核不应该发放。一审判决江南环保公司支付1-4月份的年薪考核14666.6元及对于5、6月份的工资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姚东昌因严重失职给江南环保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江南环保公司解除了与姚东昌的劳动关系,彼时,姚东昌单位尚未进行年终考核,根据《年薪协议》的约定,员工在年薪考核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考核年薪取消,不予兑现。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姚东昌辩称,1.关于赔偿金。江南环保公司于2020年7月5日才将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通知送达,却在2020年6月5日就与其办理了离职交接,程序不合法。江南环保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姚东昌存在严重失职,双方的劳动合同2021年到期,江南环保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2.关于工资。江南环保公司认可2019年3月年薪22万元的事实,却又认为考核结果不合格不应发放,且无证据
证明其考核结果不合格。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姚东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南环保公司支付欠发工资、奖金、报销费用、赔偿金等共计124125.93元,并补缴按实际收入标准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3日,江南环保公司与姚东昌签订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劳动合同,姚东昌工作岗位为管理。同时双方签订了年薪协议一份,约定姚东昌工作岗位为仓储物流经理,工资标准为年薪200000元,其中基础年薪160000元,考核年薪40000元。基础年薪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考评工资、浮动津贴、预发加班费、满勤工资和竞业津贴6部分,其中考评工资与个人月度绩效挂钩,根据岗位考核结果兑现发放。考核年薪根据目标完成率、工作负荷、工作职责与责任、技术与管理水平、价值贡献、领导执行力、出勤情况等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在年终进行考核发放。同时约定,出现下列情况,员工当年考核年薪取消,不予兑现:一是年终考核兑现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连续或累计休假二个月以上的,三是严重违纪或失职被公司开除的。同时员工手册关于绩效考核章节中明确:员工月薪的20%作为月度考核工资发放,其中考核结果为C(不合格)的,月度考核为零。
2020年3月19日,江南环保公司作出“技术进步一等奖、大型不锈钢设备自动焊及整装发货奖金分配方案”,其中曹昭军(君)10000元,姚东昌为5250元,在分配方案数额表格的下方,有“以上妥否,请领导审批”字样,下方有曹昭军2020年3月24日的签名。关于曹昭军的身份,江南环保公司在向本院提供的情况说明上明确为“我司副总裁”,姚东昌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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