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用工关系的性质
浅析互联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用工关系的性质
冬天会出现极端寒潮吗作者:***
来源:《现代盐化工》2020年第05期
        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大数据的迅速发展,共享经济如雨后春笋般繁荣发展,各类共享经济平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网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平台,在便利人们出行、促进信息整合和资源配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衍生出了不少法律问题,其中互联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法律争议的关键性问题。通过介绍网约车平台不同的运营模式,来探究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此为后续衍生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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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经济的发展,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出现在大众面前,其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闲置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信息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新型经济模式。新兴事物具有成长性、创新性,而现有的法律因其自身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
在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监管体系中存在不足。网约车平台作为典型的共享经济平台,因其低成本、高效的优势,在短短几年内就成为人们日常出行首选的交通方式,但是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衍生出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雇佣关系认定问题是最关键和重要的。其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司法实践中众多问题的认定和处理起决定性作用。
        本研究以劳动法为研究视角,通过分析不同互联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和运作模式,进一步探讨和分析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其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学理分析,为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约车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一定借鉴。
        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
        1.1 我国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歌词黎明那道光会越过黑暗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内涵和确定标准。在实践中主要分为两类情况进行处理:(1)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为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和标志。(2)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
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在司法处理中,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官一般是根据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条款来确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该通知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1.2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的区别
        1.2.1 主体资格以及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表现为法人或组织,劳动者一般为自然人,且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不能同时作为合同的双方。在劳务关系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限制较小,法人、组织、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强烈的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遵循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关系中从事劳动的一方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以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为目标,通常不受用工方的管理和支配。
        1.2.2 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对用人单位有高度依附性和从属性,劳动者根据其提供的生产工具、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从事劳动,因此,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如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自行提供相关的劳动工具,用工方对其劳动过程把控不强,因此,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2.3 劳动报酬的确定不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付的劳动报酬一般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法确定,表现为长期、稳定的工资形式。劳务合同的报酬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确定,具有一定的市场性。通常表现为一项工作完成的结清或者是一段时间工作完成的支付,相比于劳动合同的报酬,变动性大且不具有规律性、稳定性。
        1.2.4 适用法律的不同
        劳动关系中出现的劳动争议和纠纷,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解决。劳务關系中出现的争议及纠纷一般以民法、合同法等为法律依据。
        2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的界定—类型化分析
        目前,在我国网约车平台主要存在两种发展运营模式,一种是重资产模式(Business to Customer,B2C);另一种是轻资产模式(Cusiness to Customer,C2C)[1]。两种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用工关系的性质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运用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分别针对不同的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给出相应的认定标准和建议。
        2.1 B2C模式
        B2C模式,又称重资产模式,是由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发展衍化而来的一种新型交通服务模式,就是由网约车平台自行提供车辆和专业司机,通过互联网技术来为搭车用户提供出行服务,以神州专车[2]、首汽约车等网约车平台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缺点是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和管理成本较高,用户出行费用高,优点是平台对司机和车辆的控制度高,由平台统一管理、控制、安排。司机是平台自有的专职司机或是通过劳务公司聘用的专业司机,通过多项培训后持证上岗,驾驶技术有保障。运营车辆为自有车辆或是通过正规租车平台租得的车辆,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查、修理,车辆安全有保障。简言之,这
种模式安全性高但成本也高。
        B2C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对车辆和司机的安排主要有两种组合方式。
        第一种是平台自有车辆和自有司机的组合。该平台属于雇主,司机属于雇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工具进行劳动,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对雇主有很强的隶属性和从属性。第一种组合,网络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若发生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予以定纷止争。
        第二种组合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与平台租赁车辆的组合。网约车平台根据用人需要,向劳务派遣单位雇佣专业司机,司机根据平台的工作安排从事劳动。在此种组合中,主要有三方主体:用工单位即网约车平台,劳动者即司机,派遣单位。第一层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确立劳動关系。第二层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立劳动关系。若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三层面,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是由用工单位负责劳动者日常的管理问题,
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2.2 C2C模式
        C2C模式,也称轻资产模式,以滴滴出行、Uber为典型代表。C2C模式是指网约车公司仅提供平台服务,扮演中介角,通过对用户的用车需求和提供出行服务的司机进行信息匹配来方便交易。轻资产模式与重资产模式的不同点在于平台公司没有自己的车辆和司机,用于交通服务的车辆大多属于私家车,驾驶员也大多是兼职司机。这种模式其优点在于网约车平台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低,符合共享经济的发展理念,能够使闲置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获得最优配置,降低用车成本,方便出行。其缺点在于网约车平台对司机把控不强,低门槛、低审核,出现许多类似空搭载滴滴遇害的不幸事件。在这种模式下,由于用工单位与司机之间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用工形式多种多样,服务模式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C2C模式比B2C模式更易出现问题。
篮球鞋推荐        2.2.1 快车和专车
        以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为例,其提供的快车和专车两种服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快车主
要服务中低端客户,没有起步价的限制,乘车费用较低,主要与其他竞争公司打价格战,而专车主要服务中高端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体现在车辆的档次、车内的装饰以及司机自身的服务上。
        对于网络约车平台提供的快车和专车服务,本研究认为网络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要根据司机的来源分别确定。
        (1)司机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网约车平台提供从租赁公司租得的车辆作为劳动工具。在这种模式下,司机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仅属于劳务关系[3]。
        (2)司机为私家车主,自行加盟网约车平台。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根据司机是兼职或是全职的情况进行分析。若司机属于全职,只从事网约车服务一项工作,按照平台要求按时出勤,遵守平台其他的规章制度,且由平台根据订单发放劳动报酬,司机对平台的人身依附性、从属性高。此时,平台与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更合理,能够对司机进行充分的保护。若司机仅为兼职,自主性强,可根据自己的空闲时间自行安排工作,而平台对其控制较弱,很难认定两者存在隶属性,此时,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不属于劳动关系。
        2.2.2 出租车
        网约车平台提供的出租车服务,实则是网约车公司与传统出租车公司签订的一项协议,成为出租车招揽客源的一种新方式,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原有关系没有变化。网约车平台扮演中介的角,通过向出租车司机提供用户用车需求的相关信息来获得相应的报酬,出租车的乘车费仍旧按照传统的打表计费方式计算。在这种服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更像一个中介的角,起到架起乘客与司机之间桥梁的作用,因此,将网络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更稳妥[4]。
好书推荐卡        3 结语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能够充分利用闲置资源,使社会红利最大化。同时,也带来了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就业关系的复杂化,而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似乎不再能适应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关系的认定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分析网约车平台不同运营模式存在的优缺点以及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分别对用工关系的性质进行界定,为司法实践中判定两者之间的关
系提供一定的思路,更好地平衡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利益,明确两者的权责划分,减少社会矛盾,进而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峰.分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探析—以网约车为例[J].中国劳动,2017(1):13-17.
        [2] 唐莹莹.神州专车:B2C与C2C的较量[J].商业观察,2016(1):62-63.
刀郎歌曲试听        [3] 尹玥.浅谈网约车司机与网络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J].电子商务,2019(4):14-16.
        [4] 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28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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