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推荐5篇)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推荐5篇)
第一篇: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一、概述 四六级满分多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国家特殊强制管理的药品。特殊药品是否得到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众能否安全用药、身心健康能否得到保障、患者的生活质量能否得到提高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疾病种类排位的变化,尤其是肿瘤病例以倍数增加等现状对特殊药品的需求和使用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影响,对特殊药品管理,尤其是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1985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便加强毒、麻药品的管理,随着社会的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加强,国务院于2002年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从而使我国的药品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的历程。但是,很多权威专家认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法律责任、罚责与旧的管理办法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国务院又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并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5年8月3日颁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部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指令性文件。
二、医疗机构在贯彻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过程中应格外引起注意的几个方面:
1、医生的责任大大加强: 儿童节朋友圈文案
新《条例》出台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审批程序麻烦,患者需提供规定的医疗机
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到当地县(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需提供患者本人的户口簿;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领取“麻醉药品专用卡”后方可到指定医院开取麻醉药品。而新的《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实际上就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权给了医生,这就大大加强了医生的责任。《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第 1 页 共 4 页 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使用地域受限:
新《条例》出台前,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备案机关在“专用卡”上注明“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供应数量也可根据情况适当调节,医院不限制患者在院外使用,取针剂时,在第二次取药时应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交回空安瓿的数量。而新《条例》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其中,需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感谢相遇的短句10个字
3、虚拟开药情况将彻底被遏制:
新《条例》出台前,患者只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麻醉药品专用卡”,就可在指定
医院购买和使用药品,但处方医生往往对患者的情况了解很少,甚至毫不知情,见“卡”就开药,不少别有用心的人就是利用这种机会在医院大量套取麻醉药品,进行非法勾当。新《条例》则限制医生必须对患者进行诊断后方能开药,且需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手续。医生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按照专用处方格式填写详细内容,首诊患者还必须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病历和《知情同意书》由门诊药房在取药时收回统一保存。需将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药房在取药时一并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我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战争电影推荐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医院麻醉药品管理的目的是:确保麻醉药品的医疗应用和科研需要。严防流入非法渠道。
2、医院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每季度组织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医院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取得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 “麻第 2 页 共 4 页 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处方右上角标注“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检查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患者签署《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病历和《知情同意书》由门诊药房在给患者取药时统一收回保存(住院患者则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知情同意书》放在病历首页)。
6、需将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药房在取药时一并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8、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药品应保存在药房并作登记和领取记录);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10、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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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处方权的执业医生在给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用药、也只能开一种药品。
12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13、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14、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15、药房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汕尾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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