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 类】其他
正文
520送什么给女友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
案例1: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吴某(女)与陈某(男)婚后育有一女,陈某醉酒后经常殴打吴某。为了女儿的成长,吴某一直忍让。2019年4月14日晚上,双方在街上发生争吵,之后被朋友劝开,陈某外出继续喝酒。凌晨2点,陈某一到家就殴打吴某,将吴某的肩部、后背等处咬伤。后吴某在陈某睡着后,用婆婆的手机报警并前往妇联求助。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了解情况后,建议吴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吴某表示不懂如何申请也怕陈某进一步伤害自己。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帮助吴某收集受伤照片、病历、手机记录、接处警记录等证据。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陈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陈某对吴某进行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及相关近亲属。
可在家工作 裁定作出之后,陈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吴某”可以说是现实中遭受家暴受害人的缩影,她们一次次的隐忍并没有换来施暴方的醒悟,而是变本加厉的暴力伤害。如何求助?怎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元旦放假安排:3天假不调休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受害人,公安、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逐渐增多。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吴川飘
案例2:安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九月九重阳节经典句子 安某(女)今年12岁,在南通某小学四年级就读。4岁那年,母亲杨某与父亲协议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安某由杨某直接抚养。2018年起,外婆刘某发现安某的脸上、身上经常出现各种伤痕。再三追问之下,孩子道出实情:妈妈时常会给她布置课外作业,如果不能及时完成,就会遭到辱骂甚至殴打。看到外孙女一再受伤,刘某与杨某反复沟通无果,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经公安机关初步鉴定,安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地派出所向杨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安某实施家暴。但一纸告诫书没能让杨某停止暴力行为,2021年1月3日,因安某没有完成课外英语测试,杨某再次用指甲抓伤安某的脸部,甚至用锅铲烫伤安某的手部。
2021年1月19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代安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三年级自我介绍作文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杨某对安某实施家庭暴力。
2021年4月5日,杨某再次对安某施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当即作出拘留决定书,对杨某司法拘留7日。
【典型意义】
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但不是私有财产,可以任凭处置,他们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是社会成员一分子,享有基本民事权利保障。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应为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
本案中,杨某罔顾安某成长学习的客观规律,急于求成,以暴力方式拔苗助长。在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后,杨某毫无悔改之意,持续使用暴力,严重危害安某的身心健康。
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已经触碰了司法底线,必将受到严惩。通过训诫、、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惩罚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纸面,加大对施暴者的威慑力度,有效消除和制止人身安全隐患和家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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