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
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
为促进我省物业效劳行业健康有序开展,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沛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对?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苏价服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8年10月28日
审计师报考条件抄送:国家开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08年10月30日印发
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其中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根本效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道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激励物业效劳企业发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效劳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效劳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辨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效劳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那么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规范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效劳收费规范,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局部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发展的特约效劳等其他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规范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规范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效劳收费规范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物业公共效劳收费管理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效劳平均本钱、最低工资规范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效劳等级规范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颁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效劳等级规范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已对应物业效劳规范分类分项分级收费管理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制定、评估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颁布。
第八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效劳内容、效劳规范以及收费规范。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效劳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当。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由物业效劳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下列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规范因效劳本钱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规范调整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效劳本钱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生化小说第九条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效劳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一般由以下因素构成:
(一)管理效劳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效劳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规范执
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效劳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效劳的车位、车库。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从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合乎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效劳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梦见抬棺材高考发多少红包寓意好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
业公共效劳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规范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规范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约定。
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颁布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
电信手机流量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效劳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效劳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效劳本钱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规范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规范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发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规范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其汽车停放费按本方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项目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规范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项目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方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项目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效劳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效劳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特约效劳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特约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效劳费收费规范由双方根据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代办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效劳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效劳费收费规范由合同双方根据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效劳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效劳企业独自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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