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1.14
【分 类】其他
正文
 
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麻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遭林某拒绝后,麻某某持铁棍将林某暴力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林某反抗,麻某某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某某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作案后,麻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体在窨井内被发现。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20年2月23日,麻某某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某(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宣判后,麻某某提出上诉。
2023年立春图片  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stand的过去式  2021年6月10日,遵照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麻某某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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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多年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随着2020年初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大众对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公正裁判、严惩犯罪分子、回应社会关切具有极高的期待。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严守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准适用法律,解决了因发案时间较长引发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死刑。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庄严宣告正义终将实现。该案裁判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是司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惩治严重影响众安全感犯罪的生动实践。
 
阖家欢乐的意思仇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扞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某某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当日上午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晚22时许,仇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苏0105刑初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仇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和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宣判后,被告人仇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百年来不懈奋斗伟大历程、可歌可泣英雄史诗的缩影和代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
  近年来,一些歪曲历史、诋毁英烈的网络违法行为,污浊网络环境,受到强烈谴责。本案是刑法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人民法院以该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全国首案,在定罪量刑、裁判说理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为准确适用该罪提供了重要参考。
  被告人作为“网络大V”,诋毁、贬损英勇牺牲的戍边官兵,不仅损害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英烈合法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坚定立场,有助于营造崇尚英烈、爱护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本案裁判再次向社会重申,“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任何歪曲真相、抹黑英烈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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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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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国等地实施跨国电信网络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该集团根据职能设立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多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负责寻有意向炒股的股民(潜在被害人)并拉进聊天,按照预设的话术发送信息、开设直播平台,由集团成员在内扮演“老师”讲授股票知识、扮演“股民”虚构投资获利情况,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在集团控制的虚假平台进行投资。后台服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发来的被害人转账截图等信息,核查钱款到账情况,并通过将钱款非法占有。为隐瞒真相,后台服务部门根据被害人汇款情况将对应数据录入虚假平台,使被害人误以为钱款已注入自己在投资平台上的账户;根据被害人的提款申请,后台服务部门还会视情返还少量款项。待被害人大量投进钱款后,由技术部门调整虚假投资平台的参数,制造行情下跌、被害人在平台的钱款全部亏损的假象,让被害人误以为系投资失败造成亏损。该犯罪集团使用上述手段共被害人6亿余元。
  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罗某、王某、施某等19人先后加入该犯罪集团下设的后台服务部门。被告人罗某系后台服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系后台服务部门的骨干成员,负责安排代理和接单人员对接等工作,被告人施某等17人根据安排分别负责钱款统计、客服、接单等工作。另有两名被告人系人员,明知罗某等人实施,仍将银行卡提供给罗某等人使用,并将所得钱款进行转移。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罗某、王某在柬埔寨接受集团相关上级人员安排实施网络活动;同年10月16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罗某、王某等人同样接受安排在蒙古国继续实施网络活动,后被蒙古国警方查获。被告人罗某、王某共参与174196830.48元,其他被告人参与数额几十万元至九千多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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