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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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2.08.11
【案件字号】(2022)鄂08民终10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立春是什么意思【审理法官】姜勇邓中华李欢
【审理法官】姜勇邓中华李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鹏;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廖祥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鹏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廖祥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鹏廖祥国
【当事人-公司】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季明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董松梅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压缩文件损坏怎么办季明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董松梅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季明董松梅
【代理律所】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鹏
【被告】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廖祥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是干什么的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鸿锋物流公司交强险之外的损失是否应由陈鹏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未扣减陈鹏垫付的款项是否正确。
世界灾难【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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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鸿锋物流公司交强险之外的损失是否应由陈鹏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未扣减陈鹏垫付的款项是否正确。 一、关于责任主体。陈鹏上诉认为,森辉公司以类似保险合同形式面向社会大众以统筹方式经营,陈
鹏与其签订统筹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发生事故后由森辉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森辉公司的赔偿数额已确定,人民法院应直接判决鸿锋物流公司的损失由森辉公司承担。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陈鹏聘请的司机廖祥国,驾驶陈鹏所有的鄂H鄂H0××某某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肇事,致使鸿锋物流公司所有的车辆受损等,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由廖祥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陈鹏所有的鄂H鄂H0××某某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仅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并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对受害人鸿锋物流公司的损失,应先由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应由陈鹏替代侵权人廖祥国承担赔偿责任。 陈鹏虽主张其为该车与森辉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统筹合同,故应由森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规定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能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被明确规定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森辉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与陈鹏签署的“机
动安全统筹单”其实质内容为商事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保险,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范畴,陈鹏主张由森辉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对于陈鹏与森辉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应由陈鹏另行主张权利。综上,陈鹏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陈鹏垫付款项。陈鹏上诉认为,其在一审法院提交了垫付施救费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不予处理非法剥夺其合法权利。但本案系受害人鸿锋物流公司起诉侵权人廖祥国等主张损害赔偿,对于陈鹏垫付的款项,鸿锋物流公司并未起诉主张,应由陈鹏另行主张权利。一审判决未处理陈鹏该垫付款项并无不当,陈鹏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6元,由陈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3:29: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陈鹏系鄂H0××某某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所
有人,廖祥国系其聘请的司机。鸿锋物流公司系鄂H0××某某号牵引车和鄂H××某某号“海福龙”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辆的所有人,事发时彭运海系该车驾驶员,刘德发系该车随车押运员。2021年12月25日,廖祥国驾驶鄂鄂H0××某某车辆,沿广泽线广泽大道从广华方向往泽口方向行驶,01时39分许,行驶至潜江市广泽大道五七红绿灯路口处,遇相对方向彭运海驾驶的鄂鄂H0××某某牵引车牵引鄂鄂H××某某车辆左转弯,廖祥国在红灯亮时继续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彭运海当场死亡,鄂H鄂H0××某某辆驾驶员廖祥国及押运员刘德发受伤,两车受损,红绿灯及路边路灯杆、渠化岛、苗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1月3日湖北省潜江市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祥国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运海、刘德发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鹏向潜江市道援汽车服务中心支出道路施救费(拖车、吊车、拖尸)6300元,鸿峰物流公司向荆门市骏安道路清障施救有限公司支出拖车费2200元(从潜江拖回荆门的费用)。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2月9日,鄂H鄂H0××某某辆被送至荆门中泽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鸿锋物流公司为此支出维修费14800元。2022年1月13日,鸿锋物流公司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鄂H鄂H0××某某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修复费用损失价格及停运损失进行评估。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该车修复费用损失价格148036元、停运损失为1100元/日。鸿锋物流
公司为此分别支出评估费7402元、6000元。彭运海和廖祥国均具有合法驾驶资格。陈鹏为鄂H鄂H0××某某辆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12月22日15时30分起至2022年12月22日15时30分止;与森辉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统筹合同,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为1000000元,统筹期限自2021年12月23日零时至2022年12月22日二十四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及统筹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陈鹏为其所有的鄂H鄂H0××某某辆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双方对此无异议,故相应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因陈鹏雇请的驾驶员廖祥国负事故全部责任,鸿锋物流公司的财产损失应先由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进行赔付。因本案为财产损失,应由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鸿锋物流公司诉请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和陈鹏承担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对鸿锋物流
公司要求廖祥国和森辉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二、陈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102元;三、驳回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陈鹏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开机f1【二审上诉人诉称】陈鹏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发回重审或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车辆停运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102元;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施救费6300元,由被上诉人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承担,并由其返还上诉人。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
合法权利。被上诉人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类似保险合同的形式面向社会大众以统筹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其统筹单和车辆保险单格式一样,并且统筹单上也有下载电子保单的字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统筹保险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也是为上诉人所有车辆发生事故后由被上诉人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合同签订目的。一审法院以统筹保险合同不受保险法调整就要求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严重违背了统筹保险合同的订立目的,也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和统筹保险合同是毋庸置疑的。被上诉人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也同时起诉了陈鹏与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并在一审中也要求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在第三者统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仅仅以保险法无规定统筹保险直接赔付受害者的规定就要求上诉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另行处理统筹保险赔偿事宜增加了上诉人的诉累。上诉人认为既然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因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已然确定,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直接判决荆门市鸿锋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由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依法承担。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交了垫付施救费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施救费发票并无异议,一审法官也查明了垫付施救费的用途,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不予处理
非法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陈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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