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平、张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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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平、张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31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8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凯 
【审理法官】陈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喻平;张明;深圳市锦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当事人】喻平张明深圳市锦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喻平张明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锦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喻平;张明 
【被告】深圳市锦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喻平应本案事故
造成的停运损失及该损失是否应由张明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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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喻平应本案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及该损失是否应由张明赔偿。因肇事司机张明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涉案事故全部责任,喻平所经营的涉案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停运损失,应由张明赔偿。喻平提交的涉案车辆维修结算单及维修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涉案车辆维修期共25天,喻平在一审中虽提交运输结算单、托运单及聊天记录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涉案车辆的营运收入,但其在一审中未能举证证明其运营成本,其无正当理由逾期至二审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全部营运成本,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停运期间为25天,并酌定按照上年度国有同行业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倍核算涉案车辆的停运损失为12089.32元(88252元÷365天×25天×2倍),并无不当。因涉案车辆
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根据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以及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故该损失应由张明赔偿喻平。一审判决锦创公司对张明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锦创公司并未提出上诉,视为认可该判项。    综上所述,上诉人喻平、上诉人张明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已由上诉人喻平预交541.76元,上诉人张明预交130元),由上诉人喻平、上诉人张明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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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喻平提交停车费收款收据、挂靠费收款收据、涉案车辆特种车商业保险单及交强险保险单、锦创公司出具的加油卡持卡证明及油卡对账单,交通运输部答网民关于“建议取消大货车挂靠运营”的留言等证据,主张涉案车辆每月固定支出停车费为500元,每月挂靠费为500元,特种车商业保险费为8893.63元/年,交强险保险费为2885.2元/年,平均每月油费
为7333.3元;其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并未非法营运,交通运输部门不禁止货车挂靠。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喻平上诉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张明向喻平支付停运损失30063.75元。    上诉人张明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喻平、锦创公司、人保公司承担。    上诉人喻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张明赔偿喻平车辆维修费和拖车费共计19580元;二、张明赔偿喻平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费39339.24元;三、锦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人保公司在其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张明、锦创公司、人保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喻平、上诉人张明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喻平、张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281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锦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盐田四村老塘59号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EGK9G。
     法定代表人:翟丽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座10层ABG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43306M。
     代表人:郑浩。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平、上诉人张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锦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2年5月6日黄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喻平上诉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张明向喻平支付停运损失30063.75元。
     上诉人张明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喻平、锦创公司、人保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上诉人张明对上诉人喻平的上诉辩称:喻平的挂靠经营行为不属于依法营运的范畴,由此取得的收入并非合法经营收入,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停运损失范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驳回喻平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喻平对上诉人张明的上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车辆维修天数25天,并认定张明需支付喻平停运损失,依法成立,张明恶意撞坏喻平车辆,应赔偿停运损失,请求驳回张明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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