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好句大全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江的英雄事迹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与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
win8如何升级win10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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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四条 本市坚持科教兴市战略,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统筹科技资源,促进科教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依法开展各项科学技术活动,共同推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参与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研究开发与应用水平。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在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工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碧之轨迹剧情攻略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放合作的有效机制,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面向市场,与企业建立各种经济技术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支持军工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支持民营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军品配套,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孵化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加强农业科技示范体系建设,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生态化。
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为农业、农民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科学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资源聚集优势,加强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五条 支持现代服务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加快国际化物流平台的建设,促进区域一体化物流格局的形成。
第十六条 支持环保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推广,推进医疗卫生、公共管理等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开展与国内外政府机构、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合作、技术贸易和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活动。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与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引导和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或行业协会。
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各类技术创新联合组织。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
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逐步确立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对具有或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或服务,政府应当予以优先采购。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对牵头制定标准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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