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风电、光伏保障性收购通知
解读风电、光伏保障性收购通知
艾莱光伏⽹讯: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时数以及相关结算和监管要求。《通知》作为落实今年3⽉24⽇印发的《可再⽣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核⼼措施,为落实可再⽣能源法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提供了具体措施和⼿段,为⾛出可再⽣能源产业⾯临的最⼤困境提供了有效途径,为实现我国应对⽓候变化⾃主减排承诺奠定了基础。
意义重⼤:根治“弃风、弃光”顽疾,落实中央电改精神的具体措施
山水诗词
“弃风弃光”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最⼤绊脚⽯,也是完成我国应对⽓候变化减排承诺的巨⼤障碍,到了⾮解决不可的地步。2015年全国弃风电量达到339亿千⽡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80亿元。今年⼀季度全国弃风情况愈发严峻,弃风电量192亿千⽡时,同⽐增加85亿千⽡时,已超过去年弃风总量的⼀半,平均弃风率26%,同⽐上升7个百分点,“三北”地区平均弃风率逼近40%。更让企业雪上加霜的是,在上⽹电量完全⽆法保证的情况下,上⽹电价也被变相降低,以致出现“量价齐跌”的现象。⽢肃、宁夏、新疆等省区纷纷推出“直供电交易”、“⾃备电⼚替代交易”、“跨区交易”,风电光伏企业甚⾄要报零电价才可获得上⽹电量。如果不参与交易,轻则给与极少的上⽹电量,重则被限令完
全停发。此外还有地⽅政府要求风电企业拿出收⼊所得,补偿当地⽕电企业。云南省⼯信委在《2015年11⽉和12⽉风电⽕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作⽅案》中,要求风电企业将电费收⼊,按国家批复⽕电电价的60%⽀付给⽕电企业。
以上种种乱象表明,弃风、弃光问题⼤有常态化之势,如不尽快有效解决,我国提出的2020年⾮化⽯能源占⼀次能源消费15%的⽬标承诺就不可能兑现,不仅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和绿⾊发展任务⽆法完成,⼀个本可以领先全球的战略新兴产业也会半路夭折。电改9号⽂将解决可再⽣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能源发电⽆歧视⽆障碍上⽹问题作为当前电⼒体制改⾰的重要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否解决好弃风、弃光问题,既是电改的重要内容,更是衡量电改成败的标志,是能源⾰命能否成功的关键。所以,《通知》和《办法》既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更是深化改⾰、建⽴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市场机制的⼀项具体举措。
合理可⾏:全额保障性收购年利⽤⼩时数保证了可再⽣能源项⽬的合理收益
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要原则就是要保证可再⽣能源发电项⽬的合理收益。⼀个发电项⽬的收益,是由上⽹电价和上⽹电量所决定的,保价保量收购,才能确保投资收益。实际上,我国可再⽣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收益率8%确定的。因此,核定保障性收购电量时,按8%的内部收益率倒推回去,再参考单位千⽡造价⽔平、固定电价⽔平等相关参数即可确
北京市搬家定。保障性收购年利⽤⼩时数的划分区域同上⽹标杆电价的划分区域是匹配的。该利⽤⼩时数乘以项⽬装机容量就得到了保障性收购年上⽹电量。金莎发文报平安
依据上述原则,《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限电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时数。对弃风限电地区,风电项⽬按四类风资源区分别核定,结合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各地区风电保障性收购利⽤⼩时数在1800⼩时-2000⼩时之间(具体见《通知》);⽽对弃光限电地区,光伏发电项⽬保障性收购利⽤⼩时数则在1300⼩时-1500⼩时之间(具体见《通知》)。同时《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能源发电项⽬向煤电等其他电源⽀付费⽤的⽅式获取发电权。保障性收购电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资源区的可再⽣能源标杆电价结算。只有超出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时数的部分才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式消纳,市场交易电量部分除了市场交易电价之外,还可以按当地可再⽣能源标杆电价与煤电标杆上⽹电价的差额享受可再⽣能源补贴。应该说,这次核定公布的保障性收购年利⽤⼩时数,基本保证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的合理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保障性收购⼩时数的确定主要适⽤于弃风、弃光严重地区,不存在限制可再⽣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能源并⽹发电项⽬发电量全额收购。《通知》明确,对未列⼊《通知》附表的省(区、市)应根据资源条件按照可再⽣能源标杆上⽹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发电量。各省(区、市)“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时数”。也就是说,最低保障收购年利⽤⼩时数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共同确定,各省或电⽹公司不
关于唐僧的歇后语参与核定⼯作,避免出现地⽅有意压低可再⽣能源项⽬上⽹⼩时数的情况。
权责明确:未达到保障⼩时数要求,地⽅不得新建项⽬,电⽹企业和交易机构落实限电补偿
《通知》对各⽅权责和具体实施要求进⾏了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和光伏发电保障性电量空间,不允许在⽉度保障性收购电量未完成的情况下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已经制定的市场交易机制需明确并落实⽉度保障性电量的收购要求。各地电⽹企业应该在限定时间内,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电⽹企业和电⼒交易机构应将各风电、光伏发电项⽬的全年保障性收购电量,根据历史和功率预测情况分解到各⽉,并优先结算当⽉的可再⽣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度保障性收购电量结算完成后,再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年终统⼀清算。亲爱的那不是爱情 歌词
性收购电量,⽉度保障性收购电量结算完成后,再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年终统⼀清算。
《通知》⿎励各地提出并落实更⾼的保障⽬标,同时要求未达到保障⼩时数要求的省(区、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时数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这其中包括纳⼊规划或已经核准的项⽬。当前,西部⼀些省份对风电、光伏项⽬的建设开发⾮常积极,但是重开发轻消纳,管⽣不管养的⽭盾⾮常突出。⼀⽅⾯是⼤⼲快上
了很多项⽬,另⼀⽅⾯是⼤量的弃风、弃光限电。装机规模不断增长,上⽹电量却在⼤幅下降,不仅造成了新增装机的浪费,也严重影响了已有装机的效益。地⽅政府必须改变这种饮鸩⽌渴的发展⽅式。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要协助各省级电⽹企业或地⽅电⽹企业及电⼒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限发电量按⽉进⾏统计。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的补偿由电⽹企业和电⼒交易机构实施。电⽹企业协助电⼒交易机构,负责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所在地的可再⽣能源标杆上⽹电价和限发电量计算补偿⾦额,同时确定补偿分摊的其他电源机组,完成对风电、光伏项⽬的限电补偿⼯作。
《通知》以及《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我国可再⽣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展、对国家应对⽓候变化减排承诺的实现、对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推动能源⾰命具有积极作⽤,也彰显了我国在能源管理⼯作中的科学和法制精神,是完善可再⽣能源法配套政策措施,推动电⼒体制改⾰的开创性⼯作。⼀项政策的出台⾮常不易,机制设计的殚⼼竭虑,不同利益的博弈妥协,⼀⾔难尽。但政策的落实执⾏,就更是难上加难。能源局的派出机构是否敢于监管和考核?各级地⽅政府能否依法⾏政?电⽹企业和电⼒交易机构能否积极主动贯彻实施?从以往的经验看,这些都是潜在的问题所在。万事开头难,不论如何,解决问题的⽅向已经明确,步⼦已经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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