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四川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华中电网调度规程》和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四川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
1.3  四川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协作配合,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1.4 四川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四川电网内的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四川电网内设立三级调度机构,依次为: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简称省调;地区级电业局(公司)调度中心(),简称地调;县级供电局(公司)调度所,简称县调。电网调度机构是电
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  本规程是四川电网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电网调度运行各相关专业的工作。四川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编制本单位的调度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6  四川电网内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都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四川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必须遵守本规程。
1.7 本规程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
2.1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
2.1.1  500kV电网(含500kV站内无功补偿装置);
2.1.2  220kV电网(不含220kV站内变压器);
2.1.3  电网内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1.4 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调度的发输变电系统。
2.2    省调调度许可范围
2.2.1  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发电厂有影响的110kV及以下送出设备;
2.2.2 220kV主变压器中性点;
2.2.3  安全自动装置所切供电设备;
2.2.4 在不同220kV厂站间合解电磁环网(转移负荷)操作;
2.2.5  其它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或省调委托调度设备。
2.3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
2.3.1 本地区220kV站内主变压器怎样绑鱼钩(含站内无功补偿装置)
2.3.2 描写花的句子 本地区110kV及以下电网;
2.3.3 本地区装机容量10MW以下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3.4 本地区电网与其它地区电网间的110kV联络线由相关调度机构协商调度;
2.3.5  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调度的发输变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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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温费2.4    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由地调另行规定。
2.5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变由各厂(站)自行管辖。
2.6    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如因调度手段受限或安全运行的需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下级调度代为调度。
2.7   电网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
2.7.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用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7.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7.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7.4  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营管理。
2.8    省调的职责和权限
2.8.1 接受国调、网调的调度管理;
2.8.2 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继电保护、经营、通信、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8.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2.8.4 负责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
2.8.5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频、调峰及调压;
2.8.6 负责组织编制所辖电网年、月、日和特殊运行方式并下达执行及监督、考核;
2.8.7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电网事故和超负荷拉闸限电序位表;
2.8.8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
2.8.9  根据水库调度方案,结合电网情况,合理安排水电发电计划,配合水电站的防洪、 灌溉、航运和供水工作;
2.8.10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运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8.11 参与所辖电网的规划、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
2.8.12 参与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电厂(网)、大用户的《购(售)电合同》,负责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2.8.13 参与所辖电网事故分析和事故调查;
2.8.14 负责修编所辖电网调度的有关规程和制度,经省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2.8.15 行使上级和省公司或者国调、网调授予的其它职
2.9    地调的职责和权限
2.9.1  接受省调的调度管理;
2.9.2 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继电保护、经营、通信、自动化等专业管理;
2.9.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2.9.4 负责所辖电网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
2.9.5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峰及调压;
2.9.6 负责组织编制所辖电网年、月、日和特殊运行方式并下达执行及监督、考核;
2.9.7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所辖电网事故和超负荷拉闸限电序位表;
2.9.8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落实省调提出的安全稳定管理措施;按省调下达的方案和要求,负责制定所辖电网低频、低压自动减负荷方案,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9.9  根据水库调度方案,结合电网情况,合理安排水电发电计划,配合水电站的防洪、 哪个牌子的唇膏好灌溉、航运和供水工作;
2.9.10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运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9.11 参与所辖电网的规划、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
2.9.12 参与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电厂(网)、大用户的《购(售)电合同》,负责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2.9.13 参与所辖电网事故分析和事故调查;
2.9.14 负责修编所辖电网调度的有关规程和制度,经电业局(公司)批准后执行;
2.9.15 行使上级和本电业局(公司)或者省调授予的其它职
2.10  县调的职责和权限由相应的地调规定。竞选团支书发言稿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3.1  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可以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为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或正值值班员。有调度联系的单位之间应定期相互报送有权进行调度联系的人员名单。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对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3.3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准确、简明、严肃,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汇报和调度图板使用等制度。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主动复诵下令时间和内容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成时间,值班调度员应复诵报告内容,以“执行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并及时更改模拟图板。值班调度员在下
达调度指令、接受报告和更改模拟图板时,均应进行监护,并做好录音和记录。
3.4  如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则受令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给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3.5 属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经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改变其运行方式。对危及人身、设备、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按厂站现场规程自行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6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许可范围内的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只有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
3.7  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紧急或特殊情况
下,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调度机构。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3.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值班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9  发供用电单位和调度机构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3.10 值班人员接到与上级值班调度员相矛盾的其他指示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重申他的指令时,值班人员应按上级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若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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