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2017-2020年光伏电站指标
国家能源局发布:2017-2020年光伏电站指标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能源发展
“⼗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公司、南⽅电⽹公司、内蒙古电⼒公司:
在《可再⽣能源法》以及有关政策⽀持下,我国可再⽣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技术⽔平显著提⾼,制造产业能⼒快速提升,市场应⽤规模不断扩⼤,为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保护⽣态环境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了重要作⽤。为深⼊贯彻能源⽣产和消费⾰命战略,有效解决可再⽣能源发展中出现的弃⽔弃风弃光和补贴资⾦不⾜等问题,实现可再⽣能源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可再⽣能源发展“⼗三五”规划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加强可再⽣能源⽬标引导和监测考核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发展“⼗三五”规划、电⼒发展“⼗三五”规划、可再⽣能源发展
“⼗三五”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建⽴可再⽣能源开发利⽤⽬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对各地区⾮⽔电可再⽣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电量⽐重指标以及加强⽔电利⽤消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可再⽣能源发展规划和市场消纳条件,合理确定本地区可再⽣能源电⼒发展⽬标,加强项⽬建设管理和政策落实⼯作,推进可再⽣能源电⼒有序规范发展。国家能源局按年度对各省(区、市)可再⽣能源开发利⽤进⾏监测评估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和考核结果。
⼆、加强可再⽣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作⽤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区域能源发展“⼗三五”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并按年度制定实施⽅案,明确可再⽣能源电⼒年度建设规模、建设任务、结构和布局,协调好可再⽣能源电⼒与常规能源发电的关系。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以有关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布局,结合电⼒市场编制可再⽣能源电⼒建设年度实施⽅案,指导电⽹企业研究配套电⽹建设和可再⽣能源电⼒消纳⽅案。把充分利⽤存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各年度在落实电⼒送出和消纳条件的基础上,有序组织⽔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能源电⼒建设。
三、加强电⽹接⼊和市场消纳条件落实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可再⽣能源电⼒送出消纳作为安排本区域可再⽣能源电⼒建设规模及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各省级电⽹公司应对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接⽹条件和消纳⽅案进⾏研究,并出具电⼒消纳意见。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都要以省级电⽹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送出⼯程和出具的电⼒系统消纳能⼒意见为前提。
对⼤型⽔电、风电、光伏发电基地,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及市(县)级地⽅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先要落实电⼒消纳市场。所发电量本地消纳的基地,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政府和省级电⽹企业明确电⼒消纳机制和保障措施;所发电量跨省跨区消纳的基地,要符合国家能源和电⼒相关发展规划,送受端省级政府及电⽹企业要协商达成送受电协议、输电及消纳⽅案。
发挥跨省跨区特⾼压输电通道消纳可再⽣能源的作⽤。对国家能源局已明确可再⽣能源电量⽐重指标的特⾼压输电通道,按已明确的指标进⾏考核;对未明确指标的特⾼压输电通道由有关监管机构对其进⾏⼀年为周期的监测,确定可再⽣能源电量⽐重指标及通道利⽤指标。⽔能、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后续规划新建的特⾼压输电通道均应明确输送可再⽣能源电量⽐重指标,以输送⽔电为主的特⾼压输电通道应明确通道利⽤率指标。
四、创新发展⽅式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遵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的理念,
结合电⼒体制改⾰等创新可再⽣能源电⼒发展模式。⿎励结合社会资本投资经营配电⽹、清洁能源局域电⽹和微电⽹建设,实现可再⽣能源⾼效利⽤并降低成本。原则上不再⽀持建设⽆技术进步⽬标、⽆市场机制创新、补贴强度⾼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光伏产品的市场应⽤技术标准、领跑者技术标准,加速技术进步和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地⽅政府,对具备成⽚开发⼟地资源且具备统⼀送出消纳条件的光伏电站场址,编制光伏发电先进技术应⽤基地。国家能源局按年度统⼀组织光伏发电先进技术应⽤基地优选,被选上的基地纳⼊该地区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对优选上的基地,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组织地⽅政府采取公开竞争⽅式选择项⽬投资主体,并提出统⼀的技术标准,以此引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成本下降,减少补贴需求。
五、健全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机制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风电产业预警信息合理布局风电项⽬。预警结果为绿⾊地区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在落实电⼒送出和市场消纳的前提下,⾃主确定风电年度建设实施⽅案,严格核实纳⼊年度建设⽅案各项⽬的风资源勘查评价、电⼒送出及消纳市场等建设条件,并指导开发企业与电⽹企业做好衔接,将年度建设实施⽅案报送国家能源局。分散式风电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规划执⾏,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按照市场⾃主和竞争配置并举的⽅式管理光伏发电项⽬建设。对屋顶光伏以及建⽴市场化交易机制就近消纳的2万千⽡以下光伏电站等分布式项⽬,市场主体在符合技术条件和市场规则的情况下⾃主建设;对集中式光伏电站,以不发⽣限电为前提,设定技术进步、市场消纳、降低补贴等条件,通过竞争配置⽅式组织建设;国家能源局统⼀组织光伏发电先进技术应⽤基地建设,基地及基地内项⽬业主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争⽅式选择;光伏扶贫根据有关地区扶贫任务的需要,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组织地⽅政府编制光伏扶贫计划。
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地区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三五”风电、光伏发电分年度规模建议,国家能源局将各省(区、市)分年度建设规模⽅案予以公布(见附件1、2),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此⽅案做好规划实施⼯作。2017年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按随⽂公布的新增建设规模执⾏。2018年以及后续年度,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实施⽅案建议,其中包括新增建设规模和布局信息以及电⽹公司关于投资建设电⼒送出⼯程和消纳能⼒的意见。
国家能源局对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实施⽅案和相关条件进⾏核实,按照当年电⽹企业承诺的电⼒送出和消纳条件最终确定各省(区、市)当年新增建设规模。对应纳⼊年度规模管理的发电项⽬,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当年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建设。
六、加强和规范⽣物质发电管理
⽣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三五”规划布局规模⼀次性下达。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布局,组织开展项⽬核准⼯作,每年2⽉底之前上报上⼀年度项⽬核准及建设运⾏情况。“⼗三五”中期组织开展本地区⽣物质发电“⼗三五”规划修编,进⾏滚动调整。
⼤⼒推进农林⽣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将农林⽣物质热电联产作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式,为县城及农村提供清洁供暖,为⼯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利⽤。因地制宜推进城镇⽣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建设。
纳⼊⽣物质发电“⼗三五”规划布局⽅案的是符合国家可再⽣能源基⾦⽀持政策的农林⽣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项⽬。不符合国家可再⽣能源基⾦⽀持政策,或者不申请国家可再⽣能源基⾦⽀持的布局项⽬,不纳⼊本规划布局⽅案。有关地⽅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建设规划布局⽅案之外的⽣物质发电项⽬(沼⽓发电除外),由所在省(区、市)负责解决补贴资⾦问题。
七、多措并举扩⼤补贴资⾦来源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可再⽣能源电⼒建设,除了考虑电⽹接⼊和市场消纳保障,还应考虑本地区可再⽣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本地区其他补贴资⾦来源等因素。⿎励各级地⽅政府多渠道筹措资⾦⽀持可再⽣能源发展,已制定本省级区域⽀持可再⽣能源建设和利⽤补贴政策的地区可相应扩⼤建设规模。
天龙八部钓鱼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监测评价风电、光伏发电、⽣物质发电项⽬电费结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监测评价风电、光伏发电、⽣物质发电项⽬电费结算、补贴资⾦到位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向社会及时发布信息,提醒企业投资经营风险,合理把握可再⽣能源电⼒建设节奏。
四国军棋⼋、加强政策保障
各级地⽅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持可再⽣能源发展的政策,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机制,在⼟地利⽤等⽅⾯降低成本,不得以收取资源费等名义增加企业负担。电⽹企业要遵照《可再⽣能源法》的规定,与依法取得⾏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可再⽣能源发电企业做好衔接,及时投资建设配套电⽹,签订并⽹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履⾏对可再⽣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
各级地⽅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与电⽹企业要贯彻《可再⽣能源法》的要求,按照电⼒体制改⾰⼯作部署,以可再⽣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作为依据,落实可再⽣能源发电项⽬合同的签订和执⾏。若可再⽣能源企业优先发电合同未履⾏,其优先发电权可以转让。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可再⽣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等有关要求,
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主管部门及电⽹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核定的最低保障⼩时数。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可再⽣能源电⼒项⽬接⼊电⽹监管,并会同地⽅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可再⽣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情况的监管和考核⼯作。
附件:
1. 2017-2020年风电新增建设规模⽅案
2. 2017-2020年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案
3. ⽣物质发电“⼗三五”规划布局⽅案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19⽇
附件1:
2017-2020年风电新增建设规模⽅案(单位:万千⽡)
国际象棋规则图解
备注:
1、上述新增建设规模是根据“⼗三五”规划、本地消纳能⼒和各地区报送⽅案提出的初步规模,预警结果为绿⾊地区可在实际建设中⾃⾏调整;
2、吉林、⿊龙江、⽢肃、宁夏、内蒙古、新疆⾃治区、新疆兵团暂不下达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待弃风限电缓解后另⾏下达;
3、表中不含特⾼压输电通道配套的风电基地和海上风电建设规模。特⾼压通道配套风电基地规模,根据特⾼压通道规划、启动时间和建设周期另⾏单独配置,原则上风电可按特⾼压通道输送风电最⼤能⼒配置。
附件2:
元宵节的短信2017-2020年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案(单位:万千⽡)
备注:
1、表中“2020年规划并⽹⽬标”是全国太阳能发展“⼗三五”规划以及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省(区、市)能源发展“⼗三五”规划确定的⽬标,为到2020年底累计的并⽹装机容量;
2、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西藏、海南7个省(区、市)⾃⾏管理本区域“⼗三五”时期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根据本地区能源规划、市场消纳等条件有序建设;
三年级自我介绍作文3、本表规模不包括不限建设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村级扶贫电站以及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的光伏电站;各种结合农业⼤棚、牲畜养殖建设的光伏电站项⽬均按集中式电站纳⼊年度规模管理;
4、⽢肃、新疆(含兵团)、宁夏⽬前弃光限电严重,暂不安排2017-2020年新增建设规模,待弃光限电情况明显好转后另⾏研究确定;
5、各省(区、市)2017年度新增建设规模优先建设光伏扶贫电站,不再单独下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河北、⼭东、河南、江西、湖南、湖北、云南、⼴东等提前使⽤2017年建设规模超过50万的省份新增建设规模全部⽤于建设光伏扶贫电站;
6、有关省(区、市)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能
新能〔2016〕383号)调增的建设规模计⼊2016年。对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据此⽂件安排的调增建设规模,符合⽂件规定的均为有效,国家能源局不再单另下⽂确认。调增规模超过100万千⽡的,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超过部分剔除;
7、2017-2020年每年安排领跑基地项⽬800万千⽡,由国家能源局统⼀组织竞争优选确定;
8、张家⼝市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根据国家批复的有关专项规划建设,不占表中所列河北省各年度建设规模;
9、河南省2017年度建设规模中的40万千⽡⽤于专项⽀持兰考、永城、虞城、商⽔农村能源⾰命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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