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评估报告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03民初10060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9258982E。
负责人:杜光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京香,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以下简称浦东银行市中支行)与被告韩京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东银
行市中支行负责人杜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京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挡风玻璃修复原告浦东银行市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韩京香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4167.93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4597.31元、费用(违约金)5133.23元及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被告韩京香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5日,被告韩京香向原告申请办理了浦东银行信用卡一张。领用合约对信用卡还款期限、免息期、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但被告韩京香用卡后未按约还款,原告浦东银行市中支行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韩京香未作答辩。
原告浦东银行市中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身份材料、费用确认表、交易记录等证据,被告韩京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15日,被告韩京香向原告浦东银行市中支行申请办理浦东银行信用卡。被告韩京香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声明其本人已阅读并了解浦东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且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领用合约对免息还款期、逾期利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另,合约还明确约定如发生相关法律纠纷,被告韩
空难赔偿京香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并且不论该等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营业地址)亦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和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原告浦东银行市中支行审核后依约向被告韩京香发放了浦东银行信用卡一张。但被告韩京香用卡后未按约还款。截止至2019年8月2日,被告韩京香尚欠本金74167.93元。
高考祝福孩子金榜题名的祝福语本院认为,被告韩京香向原告浦东银行市中支行递交的信用卡申请表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浦东银行市中支行审核后向被告韩京香发放了案涉信用卡,被告韩京香收到后开卡使用,双方形成信用卡使用的合同关系,但被告韩京香用卡后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浦东银行市中支行要求被告韩京香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4167.93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
要求被告韩京香支付利息、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案涉信用卡逾期后原告对逾期欠款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息18%计收利息,该利率并未明显高于市场融资成本,对被告并无不公。但如果原告在收取上述利息的基础上再加收违约金,总和偏高,本院酌情调整为除本金外其他全部费用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另,因被告韩京香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了涉诉送达地址,本院根据该址寄送的相关诉讼文书,不论被告签收与否均视为送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京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4167.93元;
二、被告韩京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以上述欠款本金74167.93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浦东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装修样板房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韩京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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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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