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业务代办员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业务代办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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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的管理,明确代办员的工作职责,规范代办员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其筹集资金、服务“三农”、方便众的作用,根据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办员是接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委托,代办信用社的存款、贷款等业务的不脱产或半脱产人员,无独立法人资格、是一种非独立核算的工作行为。
代办员从事委托业务之外的其他个人事项,与信用社无关。
厉内荏第三条代办员一般按行政村设立,业务量较少的也可以二至三个村合设,信用社所在地一般不设代办员。
第四条代办员的业务工作不得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金融法规,不得违反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代办员必须接受当地信用社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培训、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代办员的设立、撤消、变更等工作,由信用社提出书面报告,报经区联社审查批准。
第七条代办员负责管理的资金、财产、帐务等归信用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毁坏。
直辖市是什么意思二、人员管理
第八条代办员的聘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信用合作事业,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勤奋廉洁;
浦东游泳馆2、工作责任心和展业意识强,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诚实的工作作风和较高的工作能力;
3、年龄一般在2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新聘任的不得超过40周岁,对已聘任超龄但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可提出申请,经当地信用社同意、报区联社批准后可以延长至65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的学历,书写工整,言谈流利,举止得体;
5、没有兼任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农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出纳职务;
6、没有从事繁重的第二职业,并且常年居住本村。
第九条代办员上岗的基本要求:
1、代办员上岗应当经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信用社初审、派出所政审、区联社复审、业务培训和签订聘任合同(具备保证金与担保人)七个程序。(前五项用申请考核表格填制,由区联社统一印发)。
2、代办员初步选定后,即应在聘任合同签订前,由当地信用社对其进行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后不能达到要求的不予聘任。
3、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业务知识方面:《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
出纳制度》、《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与本部门的有关业务与财务规定,安全防范等内控制度。
(2)业务操作方面:现金与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与保管,各种记帐凭证的填制,各种帐簿的设置和登记,科目日结单和报表的编制,储蓄存款卡片帐、贷款借据(合同)与印章的管理,存贷款利息计算,珠算或计息器运算,钞币的整点与鉴别,储蓄存款挂失手续等。
(3)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与展业意识的教育指导等。
4、培训时间一般要求在15~30日左右(以实际学习日计算),具体时间可因人而定,业务知识可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由信用社提供教材。
5、培训期满,当地信用社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并由联社主管部门派人参与,考核以笔试、面试、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后,由信用社写出考核鉴定书报联社备案,必要时也可由联社直接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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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社办公室收到信用社报送的代办员业务考核鉴定书后,应与时呈报研究审批,批准后再开具代办员聘任通知书;信用社接到聘任通知书后,即可签订聘任合同(并按规定与担保人对保和收取风险保证金),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7、聘任合同全辖统一文本,期限一般为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后可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聘任合同一式四份,信用社、代办员、担保人各持一份,另留一份送区联社存档。合同内容包括:(1)业务范围和内容;
(2)代办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事项;
(3)信用社给予的报酬标准和配置的办公设备;
(4)奖励和处罚规定;
(5)发生业务差错或责任事故的处理;
(6)人身与资金、公物安全方面的责任和安抚办法;
描写秋天的四字成语(7)信用社有权终止合同的条款(包括违规违纪、展业无力等);
(8)保证人和风险保证金的条款(存款余额100万以下的每人3000元,100万元以上的每人5000元,200万以上的每人8000元,300万以上的每人10000元);
(9)其他双方需要明确或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代办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2、认真承办信用社委托的各项业务,积极筹集存款资金,与时为众提供服务;
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服从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保守工作秘密。
三、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代办员在当地信用社的委托和领导监督下,负责办理下列业务:
1、本辖区的个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
2、本辖区经信用社委托的集体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3、本辖区经信用社委托管理的农户与个体工商户贷款,一般每户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代办员办理日常业务,应当遵守信用社的《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制度》,与时记帐,按期结帐和报帐,报帐一律采用并帐制。
第十三条代办员的帐务核算方法,应当严格按照信用社有关的会计原则办理,必须正确使用凭证,帐簿,做到凭证要素齐全,帐簿记录清晰,现金库存限额适度。
第十四条代办员营业终了或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现金、卡据、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收妥入柜锁好,夜间要有专人守护,缴领大额现金应有专人护送或要求信用社专车接送。
代办员应当按照信用社的要求对办公场所安装防盗门窗,对保险柜加固处理。
第十五条代办员办理现金、转帐与利息等支付业务,应有完整、真实的客户印鉴或签名。
第十六条代办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与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并在凭证上登记券别。
第十七条代办员办理贷款业务,必须先经包片信贷员审查、信用社审批、并由信贷员审查或填写贷款合同与借据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代办员办理定活期储蓄存款与其他业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定期、活期储蓄存单一律采用四联式套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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