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旗、王家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心动御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41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代恭伟高纪平宁传正
【审理法官】代恭伟高纪平宁传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国旗;王家强
【当事人】王国旗王家强
【当事人-个人】王国旗王家强 春联的上联和下联有什么区别
【法院级别】中国十大悬案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国旗;王家强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王国旗损失项目及数额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侵权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柘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王国旗于2018年5月11日住院,至2018年6月26日出院,共计住院46天。柘城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王国旗于2018年
5月11日以多发外伤在该院,住院期间给予外伤清创、输液等,病情稳定出院,出院后建议继续休息2个月。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王国旗损失项目及数额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王家强因琐事与王国旗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王家强将王国旗右手小指打伤的事实清楚,有柘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4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因此,王家强应当对王国旗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家强主张王国旗小指受伤属于自伤,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王国旗因双方打架受伤住院46天,有住院病历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王家强主张王国旗仅住院10余天,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国旗存在不合理、不必要的行为,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因此,王国旗的各损失数额为:医疗费746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46天=2300元、营养费20元/天×46天=920元、护理费45677元/年÷365天/年×46天=5756.55元。王国旗因住院必然发生相应的交通费用,结合其家庭住址、医院所在地及其实际伤情,酌定其交通费400元为宜。王国旗因本案双方打架致右小指末节挫裂伤、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等多发外伤,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正常从事相应的劳务应属客观事实,其误工损失应当予以支持,综合考虑
田园诗句其实际伤情、住院时间,并结合柘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后继续休息2个月的证明,王国旗的误工时间应为106天。王国旗系农村居民,其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文)相关规定精神,误工费应以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宜,即44314元/年÷365天/年×106天=12869.27元。王国旗主张应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综上,王国旗的各项损失共计29709.05元,王家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王家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王国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王国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王家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国旗各项损失
共计29709.05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4元,共计1264元,由上诉人王家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3:50:28 改装跑车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1日早上8时许,王家强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王国旗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后王家强将王国旗右手小指打伤,经鉴定,王国旗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国旗受伤后在柘城县人民医院住院47天,支付医疗费5668.73元+400元+114.50元+1280元=7463.23元。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4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书,王家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国旗的损失一直未得到赔偿,为此诉讼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本案王家强对王国旗实施殴打行为,致使王国旗身体受到伤害,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国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证据不足。故不
予支持。庭后王国旗放弃2017年10月份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予以支持。王家强抗辩王国旗的伤情不属实,不是王家强所为。根据王家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不予采纳。王家强应当向王国旗支付各项损失为:医疗费共计7463.23元(5668.73元+400元+114.50元+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50元天×47天)、营养费940元(20元天×47天)、护理费5881元(45677元年÷365天年×47天)、误工费1953元(15163.75元年÷365天年×47天),合计18587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家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国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587元;二、驳回原告王国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家强负担。
怎么更新【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国旗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王国旗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王家强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国旗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耐磨地坪工作,每月
收入近10000元,远远高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即便无法按照建筑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也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明显不当。2、误工期伤情严重,在过程中被迫截肢。一审中,王国旗提交了医院主治医生的证明,证明王国旗出院后需要二个月的休息期,因此该休息期间的误工费也应当予以支持。3、王家强的行为给王国旗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王国旗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伤害,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予以支持。王国旗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属于必要支出,也应支持。王家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国旗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费用由王国旗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8年5月11日早上8时许,王国旗因琐事打王家强的父亲(60多岁,腿骨节是假肢),王家强与其论理而发生打架。双方均是用拳头打,没有凶器。公安机关有卷宗佐证,王国旗的手指当时并没有伤,而从家出来小指带伤,是王国旗故意致伤,属于自伤,王家强不存在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王国旗是小指受伤,因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需要住院,也不需要护理,并且其实际住院十来天,其主张住院47天不属实,其所主张的护理费等费用不应得到支持,或者应当少支持。综上所述,王家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王国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判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国旗、王家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4民终41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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