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4.16
【字 号】辽国税发[2012]78号
【施行日期】2012.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的通知
(辽国税发〔20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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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有效发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税法遵从的积极作用,确保国地税合作工作指挥领导有力、沟通协调顺畅、各职能部门高效协作配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 号)要求,现就全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重要性
  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行政机关职能日益呈现出法治化、效能化、信息化、服务化的趋向。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对税务部门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转变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新任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合作作为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
作为强化税源管理、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着力健全和完善科学、务实、长效的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合作范围,形成管理服务的合力。
  二、合作原则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合作的基本出发点,以依法行政、需求导向、因地制宜、资源共享、包容开放、求同存异、互助共赢为原则,加强沟通,深化合作,理顺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全面合作,为建立合作长效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合作范围
  (一)联合开展纳税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共建实体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共建12366 纳税平台,共同使用统一的12366 热线系统和知识库,有效提升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多渠道纳税服务合作,共建“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学校”等征纳互动平台,在原有合作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国地税宣传资源,探索多元化的税收宣传合作途径,加强日常税收宣传合作,
共同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培训辅导、纳税咨询等服务。开展多领域纳税服务业务合作,在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人权益维护、优化办税流程等多方面加强合作。
  (二)联合开展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 的规定,联合开展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在辽宁的成员单位以及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包括在总局、省局部署的定点联系企业专项工作中互相支持配合、共享定点联系企业信息、联合开展针对性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管理等。
  (三)加强税收征管合作。加强税源管理合作,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共管户纳税评估、重点税源分析、税种管理和国际税收管理等多方面的合作。信息共享程度高的地区,可以根据征管范围和税种关联性,积极探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业务互相委托、代办转办等,努力形成税源管理的合力。
  (四)联合开展税收检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共享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要及时向对方通报。对税务总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检查、督导、总结和报告。对税务总局督办的税收违法案件,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实施检查。
  (五)统筹推进信息交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为深化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组织领导合作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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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合作领导小组,组长实行按年度轮值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双方纳税服务部门。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局长(轮值)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局长(轮值)
  副组长: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各分管局领导
  成 员:以下成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稽查局、信息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记者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收入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税源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保费管理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稽查局、发票所、数据管理中心、税收研究会、社保费征收局。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宏观决策,负责统一工作思路,确定合作内容、合作方式,部署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和任务等。
  2.负责各部门成员间的组织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3.把握全省总体情况,听取有关合作事项开展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4.对具体合作项目的计划、方案等进行审查、批准。
  5.交流国地税双方工作动态和信息数据。
  6.负责其他临时性重要工作的研究部署。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兼任,轮值)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兼任,轮值)
  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和办公室主要负责人(2 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和办公室主要负责人(2 人)
全彩 列车到站之前无法停止  联络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指定1 名工作人员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络员。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的会议联络。
  2.负责对合作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沟通。
  3.负责对合作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负责编写工作动态、工作情况通报、信息简报和会议纪要等。
  (五)部门成员的工作职责
  1.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拟合作计划、项目、方案等。
  2.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合作事项的对口协调和实施。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职责草拟合作事项相关工作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4.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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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印发相关工作文件主动抄送对方,有关调查、调研口径保持一致。
  五、合作运行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领导小组主要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组织开展国地税双方合作事宜。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1 季度召开1 次联席会议,决议年度合作计划、总结成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进口增值税抵扣
  遇有临时性、计划外合作事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的,可以组织召开临时性联席会议。
  会议参加方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2.涉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3 个以上(含3 个)部门成员间的组织协调以及重大合作事项的研究部署等工作,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提议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进行决策部署。
  3.涉及1-2 个对口部门成员间的合作事项,在国地税双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协调下,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对口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具体办理。
  (二)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每年末,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通报年度全省国地税合作进展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等。
  (三)建立备案制度
  领导小组及部门成员间召开各类会议形成的正式决议、纪要和联合制定的工作制度、计划、方案等应当分别报送双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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