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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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问题的批复》【标    签】罚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dnf波罗丁的证物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8﹞597号
【发文日期】1998-10-12
【实施时间】1998-10-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皮蛋瘦肉粥的做法视频
【税    种】征收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尤弥尔  你局《关于毛阿敏偷税案听证程序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地税稽[1998]25号)收悉。对于复杂的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法规期限内不能举行听证会的,税务机关可否延长听证会举行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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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法规。为了促进税务机关对应经听证程序的案件尽快进行听证,及时处理有关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效率,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6]190号)第五条法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举行听证”。但是,税务机关在对具体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确因案情复杂、程序补正等特殊情况,不能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会的,可以适当延长举行听证会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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